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中華民國憲法第 二 節 縣
第 二 節 縣
第 121 條(縣自治)
縣實行縣自治。
第 122 條(縣民代表大會之召集與縣自治法之制定)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第 123 條(縣民之參政權)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第 124 條(縣議會組成及職權)
-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第 125 條(縣規章與法律或省法規之關係)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第 126 條(縣長之選舉)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第 127 條(縣長之職權)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 128 條(市自治)
市準用縣之規定。

768 人 正在學習
NT$4,320
NT$6,480
省 $2,1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節 縣」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