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中華民國憲法第 二 節 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實行縣自治。
縣得召集縣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縣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及省自治法牴觸。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 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 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市準用縣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