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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3 條(縣民之參政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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