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3 條(縣民之參政權)
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123條建立縣民四項參政權:對縣自治事項行使創制、複決,對縣長等縣自治人員行使選舉、罷免。
Q · 地方罷免和地方公投到底有沒有憲法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123條為縣民四項政治權利的憲法層級依據:對縣自治事項,縣民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下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地方制度法只是執行工具,權利本身源自本條。當下位法律試圖過度限縮這四項權利時,本條就是違憲審查的憲法依據。
白話解讀
你以為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只是課本上的四個名詞?這條告訴你:在地方層級,這四項權利是憲法直接授予縣民的。注意「縣民」這兩個字,它不是泛泛的「國民」,它指向你對「你住的那個縣」有特別的政治權利。你可以選縣長、選縣議員,你可以罷免他們,你可以對地方事務發動公投(創制、複決)。這不是地方政府施捨的福利,是憲法層級的權利。為什麼這個區別重要?因為當某個法律試圖限制你罷免縣長的門檻、限縮地方公投的範圍,這條就是你反擊的憲法依據。民國 109 年韓國瑜被高雄市民罷免,民國 110 年基隆市長選舉爭議,這些事件的底層正當性都在這條。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123條規範縣民對縣自治事項的直接參政權,建立縣民四項政治權利的憲法基礎:選舉權與罷免權(針對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創制權與複決權(針對縣自治事項),形成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並存的地方治理架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憲法第123條是什麼?▾
建立縣民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項參政權的憲法依據
Q2地方公投有憲法依據嗎?▾
有,憲法第123條明確授權縣民對縣自治事項行使創制、複決權
Q3罷免縣長怎麼進行?▾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提議、連署、投票三階段
Q4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差在哪?▾
選舉/罷免針對人,創制/複決針對事;選舉/創制是發動,罷免/複決是審查
Q5地方公投不能對什麼事投票?▾
不能對非縣自治事項投票,如外交、國防、兩岸關係等中央事項
Q6罷免門檻太高算違憲嗎?▾
門檻設計過高致權利形同消滅可能違憲,但合理門檻是立法形成自由
Q7創制權實務上能用嗎?▾
理論上能,實務上台灣幾乎無實際成功案例
Q8縣民四權跟國民其他政治權利差在哪?▾
四權是憲法層級權利,僅縣民對縣自治事項享有;其他政治權利可能在不同憲法條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權利 | 對象 | 性質 | 下位法律 | 實務頻率 |
|---|---|---|---|---|
| 選舉 | 縣長、縣議員 | 產生治理者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極高(4 年定期) |
| 罷免 | 縣長、縣議員 | 移除治理者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中(門檻調降後案例增加) |
| 創制 | 縣自治事項 | 人民主動提案立法 | 公民投票法(地方公投部分) | 極低(台灣幾乎無實際案例) |
| 複決 | 縣自治事項 | 對提案表態同意或否決 | 公民投票法(地方公投部分) | 中(公投法施行後地方公投案例增加)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