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3 條(縣民之參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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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民關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於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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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123條建立縣民四項參政權:對縣自治事項行使創制、複決,對縣長等縣自治人員行使選舉、罷免。
Q · 地方罷免和地方公投到底有沒有憲法依據?
有。憲法第123條是縣民四權的憲法源頭
中華民國憲法第123條為縣民四項政治權利的憲法層級依據:對縣自治事項,縣民依法律行使創制、複決之權;對縣長及其他縣自治人員,依法律行使選舉、罷免之權。下位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地方制度法只是執行工具,權利本身源自本條。當下位法律試圖過度限縮這四項權利時,本條就是違憲審查的憲法依據。
深度解讀
你以為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只是課本上的四個名詞?這條告訴你:在地方層級,這四項權利是憲法直接授予縣民的。注意「縣民」這兩個字,它不是泛泛的「國民」,它指向你對「你住的那個縣」有特別的政治權利。你可以選縣長、選縣議員,你可以罷免他們,你可以對地方事務發動公投(創制、複決)。這不是地方政府施捨的福利,是憲法層級的權利。為什麼這個區別重要?因為當某個法律試圖限制你罷免縣長的門檻、限縮地方公投的範圍,這條就是你反擊的憲法依據。民國 109 年韓國瑜被高雄市民罷免,民國 110 年基隆市長選舉爭議,這些事件的底層正當性都在這條。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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