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6 條(縣長之選舉)
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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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26 條規定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選舉之,確立縣長民選的憲法基礎,是台灣地方自治的根本規範。
Q · 縣長是怎麼產生的?是中央派的還是選出來的?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26 條,縣設縣政府並置縣長一人,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這項規定確立了縣長民主正當性的來源在縣民而非上級政府,是台灣地方自治的憲法根基,也是縣民得以行使罷免權、政見追責、不再連任投票等監督權力的法理基礎。具體選舉程序則規定於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白話解讀
你那一縣的縣長,不是中央派來的、不是省政府指定的、不是哪個黨內喬出來的,是你和你鄰居一票一票選出來的。這件事今天聽起來理所當然,但在憲法制定的那個年代,這是一個革命性的設計。它的意思是:縣長的權力來源是縣民,不是上級。這改變了縣長的立場,他服務的對象是你,不是上面。為什麼這條憲法寫得這麼短、這麼直白?因為重點不在細節,重點在『民選』這兩個字本身。這兩個字把縣從『中央派出的地方單位』變成『有自己主人的自治體』。你不滿意縣長可以罷免他、可以不再投他、可以在他任期內逼他回應選民。這些動作的正當性,全部來自這一條。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6 條規定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縣長由縣民直接選舉產生,是台灣地方自治體制中關於縣級行政首長產生方式的憲法層級規範,與縣議會立法權、縣自治、縣民參政權等條文共同構成完整的縣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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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長是中央派的嗎?▾
不是。憲法 126 條明定縣長由縣民選舉之,是直接民選的地方首長,與中央任命制完全不同。
Q2縣長和直轄市長有什麼差別?▾
民主正當性相同都是民選,差別在憲法依據(126 條 vs 地方制度法 55 條)、管轄範圍與預算規模。
Q3縣長可以罷免嗎?▾
可以。憲法 17 條與 123 條保障罷免權,地方制度法與選罷法規定具體門檻與程序。
Q4縣長任期幾年?▾
依地方制度法 55 條規定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Q5縣長民選始於哪一年?▾
台灣首次縣市長民選為 1950 年,憲法 126 條為其法源基礎。
Q6縣長與縣議會關係如何?▾
縣長執行縣政、縣議會立法與監督,憲法 124 條與 127 條分別建立兩者職權,採分立制衡。
Q7縣長候選人資格是什麼?▾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須年滿三十歲、設籍滿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Q8縣長違法可以解職嗎?▾
可。重大違法可由內政部報行政院核准停職或解職,另有刑事追訴與公懲會彈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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