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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7 條(縣長之職權)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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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27 條規定縣長雙重角色:辦理縣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是地方政府雙軌制的憲法基礎。

Q · 縣長到底是縣民選的還是中央派的?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27 條,縣長同時扮演兩種角色:第一是縣自治首長,辦理縣依法自主處理的事項(縣自治事項);第二是中央及省的委辦事項執行者,須執行上級交辦的行政任務。這個雙重身份決定了預算來源、責任歸屬與陳情對象。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8 條進一步具體化兩類事項的劃分。

白話解讀

你住的縣,縣長到底是誰的人?這條憲法條文藏著一個大部分人從沒想過的答案:他有兩個身份,一個是你選出來的縣自治首長,另一個是中央政府派駐地方的執行者。當縣長宣布某個政策時,你很難分辨這是他自己的主張,還是中央交辦他必須做的事。這個雙重身份不是 bug,是設計。它決定了縣政府的預算怎麼分、責任歸誰、你該罵誰。中央下來的委辦事項出包,縣長可以說「這不是我的政策」;縣自治事項出包,他就躲不掉。搞懂這條,你看地方政治的眼光會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7 條為縣長職權的憲法基礎條文,建立縣長一人兼任兩種角色的雙軌制:對內擔任縣自治首長辦理縣自治事項,對外擔任中央及省政府的委辦事項執行者。此條構成台灣地方制度法及中央地方權責分工的憲法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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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中華民國憲法第 127 條規定什麼?

規定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建立縣長雙重身份的憲法基礎。

Q2縣自治事項和委辦事項怎麼分?

自治事項由縣依法自主辦理(如縣內公園管理),委辦事項由中央或上級委由縣執行(如戶籍登記、兵役徵集)。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8 條有列舉。

Q3縣長不做中央交辦的事會怎樣?

委辦事項具強制性,依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中央可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嚴重時得代行處理。

Q4委辦事項出包該找縣府還是中央?

事項屬性決定陳情對象。委辦事項做錯,縣府是執行端,中央主管部會才是政策端,兩邊都該施壓。

Q5縣長拒絕執行中央委辦合法嗎?

不合法。委辦事項是強制性行政任務,縣長只有執行權沒有拒絕權,否則中央可代行處理。

Q6縣自治法規可以跟中央法律牴觸嗎?

不能。依憲法第 125 條,縣單行規章與國家法律或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Q7市長有沒有同樣的雙重身份?

有。依憲法第 128 條,市準用縣之規定,市長同樣兼任自治首長與委辦事項執行者。

Q8直轄市長跟縣長的雙重身份一樣嗎?

結構相似但法源不同。直轄市依憲法第 118 條及地方制度法另定,雙重身份原則一樣,但自治範圍更廣、財政自主性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governancedelegated_affairs
事項性質縣依法自主辦理中央或省委由縣執行
法源依據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列舉個別法律明文委辦
預算來源縣稅、規費等地方財源中央補助款專款支應
責任歸屬縣長對縣民負政治責任縣長對中央負行政責任
拒絕權限縣可決定是否辦理強制性、無拒絕權
中央監督強度適法性監督(合不合法)適法性 + 適當性監督(合不合法、做得好不好)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2条第8項~9項(法定受託事務 vs 自治事務)
🇰🇷 韓國지방자치법 제13조(자치사무 vs 단체위임사무·기관위임사무)
🇨🇳 中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长由县人大选出、执行上级政府决定)
🇩🇪 德國Grundgesetz Art. 28 Abs. 2(kommunale Selbstverwaltung)+ Auftragsangelegenheiten / Pflichtaufgaben nach Weisung
🇫🇷 法國Constitution Art. 72(libre administration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 déconcentration via préf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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