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準用縣之規定。
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僅以「市準用縣之規定」七字,確立市的憲法地位完全比照縣處理,市長民選、市議會、市自治法皆有憲法依據。
Q · 你住的市,市長為什麼能選?憲法上的依據在哪一條?
憲法第 128 條:市準用縣之規定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市準用縣之規定,市的憲法地位、自治架構(市長民選、市議會組織、市自治法、市規章效力、市民參政權)全部比照憲法第 121 至 127 條的縣規定處理。本條讓憲法保持精簡,再由地方制度法填入直轄市與一般市的細部差異。
這條只有七個字,但這七個字撐起了台灣所有市政府的憲法地位。它說「市」這個行政層級,所有憲法上的安排都比照「縣」處理。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如果沒有這條,市的存在就會變成憲法上的孤兒:市長能不能民選?市議會要怎麼組成?市的自治範圍有多大?這些問題都會陷入無法可循的困境。這種「準用」的立法技巧看起來偷懶,實則精妙:與其為縣和市各寫一套規定,不如讓市直接套用縣的制度,再由地方制度法去處理兩者的細部差異。你現在住的市,市長能夠被你選出來、市政府有獨立預算、市議會可以審查市長,源頭都在這短短七個字。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為一條準用規定,明定「市」這個行政層級在憲法上的地位與架構,皆比照「縣」之相關規定(憲法第 121 至 127 條)處理,包含市民代表大會、市議會、市自治法、市規章與法律之關係、市長民選與市長職權等核心制度。此條為台灣一般市自治制度的憲法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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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制憲時的立法技巧。縣和市在基本組織架構上高度相似(都有首長、議會、自治權),分別規定會造成條文重複且難以維護。準用規定讓市直接繼承縣的憲法安排,同時保留未來透過下位法律調整差異的空間。內行人提示:這種「準用」技巧在整部法律中到處都是,是立法經濟的重要手段。
直轄市不適用本條,它有自己的憲法地位(原憲法第 118 條規定由法律定之,現在主要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和地方制度法)。所以台北市、新北市等直轄市和一般市(如新竹市、嘉義市)在憲法層級是不同類別。內行人提示:一個地方從縣改制為直轄市,不只是名字改變,是整個憲法定位的躍升,涉及自治權限、財政分配、人事權都會改變。
全文僅七字「市準用縣之規定」,讓市的憲法地位與自治架構比照縣處理,是台灣所有一般市的憲法基礎。
性質相近時直接借用其他條文規定,但保留性質不符時調整的彈性,介於「適用」與「類推適用」之間的立法技巧。
本條(憲法 128)準用憲法第 121-127 條,建構市民代表選舉、市議會、市自治法、市長民選等自治架構。
立法經濟。縣與市架構高度相似,採準用模式避免條文重複,細部差異交由下位地方制度法處理。
依本條準用憲法第 126 條(縣長由縣民選舉),市長同樣由市民直接民選,任期 4 年得連任一次(地方制度法 55)。
依地方制度法第 7-1 條,由相關縣市政府或人民提案,內政部審議 → 行政院核准 → 修改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
依本條準用 + 地方制度法,市民可投票選舉市長、市議員,並依公投法就重大地方事項複決,市自治條例公開徵詢意見。
依本條準用憲法 122 + 地方制度法 25-32,由市議會議決、市長公布,效力低於中央法律但高於市政府規則。
憲法依據不同:直轄市依增修條文第 9 條,一般市依本條準用縣規定。財政分配、人事權、自治權限直轄市全面較高。
一般市(如新竹、嘉義、基隆)直接受中央監督;縣轄市為縣的下級單位,受縣政府監督,財政由縣統籌分配。
| criterion | city_general | city_special_municipality | county | county_administered_city |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128 條準用第 121-127 條 |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 憲法第 121-127 條 | 憲法第 128 條準用 + 地方制度法第 3 條 |
| 首長選舉 | 市長民選(準用憲 126) | 市長民選(增修 9 + 地制法) | 縣長民選(憲 126) | 市長民選(地制法 55) |
| 自治權限 | 中等(地制法分級) | 最高(中央院轄) | 中等(與一般市相當) | 受限(縣監督) |
| 財政分配 | 中等(財劃法級距) | 最高(直轄市分配比例) | 中等(與一般市相當) | 由縣統籌分配 |
| 現行案例 | (目前無,台灣已無省轄市) | 六都(北、新北、桃、中、南、高) | 13 縣(彰、雲、嘉、屏、宜、花、東、苗、南投、新竹、金、連、澎) | 新竹市、嘉義市、基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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