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8 條(市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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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準用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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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僅以「市準用縣之規定」七字,確立市的憲法地位完全比照縣處理,市長民選、市議會、市自治法皆有憲法依據。
Q · 你住的市,市長為什麼能選?憲法上的依據在哪一條?
憲法第 128 條:市準用縣之規定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市準用縣之規定,市的憲法地位、自治架構(市長民選、市議會組織、市自治法、市規章效力、市民參政權)全部比照憲法第 121 至 127 條的縣規定處理。本條讓憲法保持精簡,再由地方制度法填入直轄市與一般市的細部差異。
深度解讀
這條只有七個字,但這七個字撐起了台灣所有市政府的憲法地位。它說「市」這個行政層級,所有憲法上的安排都比照「縣」處理。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如果沒有這條,市的存在就會變成憲法上的孤兒:市長能不能民選?市議會要怎麼組成?市的自治範圍有多大?這些問題都會陷入無法可循的困境。這種「準用」的立法技巧看起來偷懶,實則精妙:與其為縣和市各寫一套規定,不如讓市直接套用縣的制度,再由地方制度法去處理兩者的細部差異。你現在住的市,市長能夠被你選出來、市政府有獨立預算、市議會可以審查市長,源頭都在這短短七個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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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