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 128 條(市自治)
市準用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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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僅以「市準用縣之規定」七字,確立市的憲法地位完全比照縣處理,市長民選、市議會、市自治法皆有憲法依據。
Q · 你住的市,市長為什麼能選?憲法上的依據在哪一條?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市準用縣之規定,市的憲法地位、自治架構(市長民選、市議會組織、市自治法、市規章效力、市民參政權)全部比照憲法第 121 至 127 條的縣規定處理。本條讓憲法保持精簡,再由地方制度法填入直轄市與一般市的細部差異。
白話解讀
這條只有七個字,但這七個字撐起了台灣所有市政府的憲法地位。它說「市」這個行政層級,所有憲法上的安排都比照「縣」處理。為什麼這很重要?因為如果沒有這條,市的存在就會變成憲法上的孤兒:市長能不能民選?市議會要怎麼組成?市的自治範圍有多大?這些問題都會陷入無法可循的困境。這種「準用」的立法技巧看起來偷懶,實則精妙:與其為縣和市各寫一套規定,不如讓市直接套用縣的制度,再由地方制度法去處理兩者的細部差異。你現在住的市,市長能夠被你選出來、市政府有獨立預算、市議會可以審查市長,源頭都在這短短七個字。
法律定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為一條準用規定,明定「市」這個行政層級在憲法上的地位與架構,皆比照「縣」之相關規定(憲法第 121 至 127 條)處理,包含市民代表大會、市議會、市自治法、市規章與法律之關係、市長民選與市長職權等核心制度。此條為台灣一般市自治制度的憲法總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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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中華民國憲法第 128 條規定了什麼?▾
只有一句「市準用縣之規定」,讓市的憲法地位、自治架構全部比照縣處理。
Q2為什麼憲法只用七個字規定市?▾
立法經濟。縣與市基本架構高度相似,採準用模式避免條文重複,細部差異交由地方制度法處理。
Q3市的市長為什麼能民選?憲法依據是什麼?▾
憲法第 128 條準用第 126 條,縣長由縣民選舉之,市長同樣準用此規定民選。
Q4市跟直轄市的憲法地位有什麼不同?▾
市適用本條準用縣的規定,直轄市則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自治權限與財政分配差異甚大。
Q5市與縣的差別在哪裡?▾
憲法層級兩者地位準用一致,差異主要在地方制度法對人口、面積、財政、層級的不同規定。
Q6縣市合併或升格的法律程序怎麼跑?▾
依地方制度法第 4 條、第 7-1 條,需經內政部核定 + 行政院核准,重大行政區劃調整都建立在本條的憲法基礎上。
Q7「準用」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性質相近時直接借用其他規定,但保留性質不符時調整的彈性,是立法經濟的核心技巧。
Q8本條是公務員考試的常考題嗎?▾
公務員考試(一般行政、地方政府、人事行政)地方制度章節常考,律師司法官考試出題機率較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city_general | city_special_municipality | county | county_administered_city |
|---|---|---|---|---|
| 憲法依據 | 憲法第 128 條準用第 121-127 條 | 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 | 憲法第 121-127 條 | 憲法第 128 條準用 + 地方制度法第 3 條 |
| 首長選舉 | 市長民選(準用憲 126) | 市長民選(增修 9 + 地制法) | 縣長民選(憲 126) | 市長民選(地制法 55) |
| 自治權限 | 中等(地制法分級) | 最高(中央院轄) | 中等(與一般市相當) | 受限(縣監督) |
| 財政分配 | 中等(財劃法級距) | 最高(直轄市分配比例) | 中等(與一般市相當) | 由縣統籌分配 |
| 現行案例 | (目前無,台灣已無省轄市) | 六都(北、新北、桃、中、南、高) | 13 縣(彰、雲、嘉、屏、宜、花、東、苗、南投、新竹、金、連、澎) | 新竹市、嘉義市、基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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