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3 條(直轄市收入)
下列各款為直轄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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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63 條列出直轄市十一款收入,含稅課、規費、補助、自治稅捐及統籌分配稅款等。
Q · 直轄市的錢都從哪裡來?
依地方制度法第 63 條,直轄市收入共十一款,可歸為三大塊:自己課的(稅課收入、自治稅捐)、中央撥下來的(補助收入、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得的統籌分配稅款)、自有資產與事業賺的(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六都與其他縣市的真正財政差距,不在這份清單的款項不同,而在直轄市在統籌分配與補助的分配位階上拿得更多。
白話解讀
同樣掛著「地方政府」四個字,台北市一年能動用的錢,是某些縣市的好幾倍。這種差距不是天注定,源頭就藏在這張十一款的收入清單裡。直轄市的錢主要來自三塊:自己課的(稅課收入、自治稅捐)、中央撥下來的(補助收入,加上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到的統籌分配稅款)、自家資產和事業賺的(財產收入、營業盈餘)。關鍵在於,直轄市的位階讓它在統籌分配和補助這兩塊拿得最多,這也是為什麼一堆縣市拚了命想升格。第十款「自治稅捐」更是很多人不知道的權力,直轄市可以依地方稅法通則自己立法開徵地方稅,不必每件事都伸手向中央要。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63 條為直轄市財政收入的法定列舉規範,明定直轄市的十一款收入來源,涵蓋自有財源(稅課、自治稅捐、財產與事業收入)與依賴中央分配的財源(補助收入、統籌分配稅款),構成直轄市預算編列的收入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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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直轄市收入有哪些?▾
依地方制度法第 63 條共十一款,含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罰款賠償、規費、信託管理、財產、營業盈餘及事業、補助、捐獻贈與、自治稅捐及其他收入。
Q2統籌分配稅款屬於哪一款?▾
統籌分配稅款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後,計入第八款補助收入的相關財源範疇,是直轄市與縣市財政落差的關鍵。
Q3直轄市可以自己課稅嗎?▾
可以。第十款自治稅捐搭配地方稅法通則,直轄市能立法開徵特定地方稅,是地方財政自主的少見實例。
Q4為什麼六都比其他縣市有錢?▾
差距不在第 63 條的款項不同,而在直轄市在統籌分配與中央補助的分配位階上吃得比縣市多,規則寫在財政收支劃分法。
Q5升格直轄市財政會變好嗎?▾
會,但原因是分配位階跳級、統籌分配基數墊高,不是這張收入清單的款項變多。
Q6縣市收入清單跟直轄市一樣嗎?▾
款項幾乎相同,分別規定在第 64 條(縣市)、第 65 條(鄉鎮市),真正差別在分配權重。
Q7工程受益費是什麼?▾
因公共工程使直轄市轄區內特定不動產受益,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向受益人徵收的費用,屬第二款收入。
Q8地方財政自主比例為什麼偏低?▾
多數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占比低,主要靠補助與統籌分配,這正是地方難以真正自治的結構性原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直轄市(§63) | 縣市(§64) | 鄉鎮市(§65) |
|---|---|---|---|
| 收入款項清單 | 十一款,含自治稅捐 | 款項大致相同 | 款項大致相同 |
| 統籌分配位階 | 分配位階最高、基數最大 | 次於直轄市 | 最低 |
| 自治稅捐開徵權 | 得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 | 得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 | 得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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