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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64 條(縣(市)收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列各款為縣(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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