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4 條(縣(市)收入)
下列各款為縣(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及協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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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4條列舉縣(市)收入十一款,含稅課、規費、補助及協助、自治稅捐等,第八款「協助」為縣市特有。
Q · 縣市政府的錢從哪裡來?
依地方制度法第64條,縣(市)收入法定來源共十一款:稅課、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規費、信託管理、財產、營業盈餘及事業、補助及協助、捐獻及贈與、自治稅捐、其他收入。其中第八款「補助及協助收入」較直轄市(第63條)多了「協助」,是縣對鄉鎮市橫向支援的法源。
白話解讀
把縣(市)的收入清單和直轄市的並排看,幾乎一模一樣,只有第八款多了兩個字:「補助及協助收入」。別小看這兩個字。「補助」是上級(中央)給縣的錢,「協助」則是縣與鄉(鎮、市)之間,或同級之間互相支援的款項。縣市卡在一個尷尬位置:要養底下的鄉鎮市,自己卻拿不到直轄市那種等級的統籌分配。於是很多縣市財政長年吃緊,自有財源比例低、舉債空間滿,這也是「財政昏迷指數」新聞年年上榜的同一批縣市。第十款自治稅捐縣市同樣能用,但敢開徵地方稅得罪選民的縣市長,少之又少。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64條為縣(市)收入之列舉性規範,明定縣(市)收入之十一款法定來源,與直轄市收入(第63條)並列對照,差異在第八款增列「協助」收入,反映縣(市)在地方財政體系中承上啟下的中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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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收入有哪幾款?▾
依地方制度法第64條共11款,含稅課、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規費、信託管理、財產、營業盈餘及事業、補助及協助、捐獻及贈與、自治稅捐、其他收入。
Q2縣市收入和直轄市差在哪?▾
款項幾乎相同,差別在第八款縣市為「補助及協助收入」,直轄市為「補助收入」,縣市多了對鄉鎮市的橫向協助。
Q3「補助」和「協助」差在哪?▾
補助多為中央對縣市的垂直給付;協助則含同級之間或縣對鄉鎮市的橫向支援,審查條件與用途不同。
Q4縣市為什麼老是喊窮?▾
縣市拿不到直轄市等級的統籌分配,卻要負擔底下鄉鎮市,自有財源比例低,是財政昏迷指數常上榜的結構原因。
Q5自治稅捐縣市可以開徵嗎?▾
可以,依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縣市得開徵自治稅捐,但因得罪選民,實務上極少縣市長願意開徵。
Q6縣市收入的稅課收入指什麼?▾
指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分配給縣市的稅課及縣市自有稅收,是縣市最主要的財源之一。
Q7鄉鎮市可以向縣府申請協助嗎?▾
可以,這筆協助收入的法源就是第64條第八款縣市收入比直轄市多出的「協助」二字。
Q8縣市改制升格後收入會變多嗎?▾
會,因為升格直轄市後在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分配位階提升,這是改制升格的核心財政誘因。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縣(市)第64條 | 直轄市第63條 |
|---|---|---|
| 第八款收入 | 補助及協助收入(含橫向協助) | 補助收入(僅垂直補助) |
| 統籌分配位階 | 先天分配權重較低 | 分配權重較高 |
| 下級負擔 | 須協助所轄鄉(鎮、市) | 無鄉鎮市層級 |
| 自治稅捐 | 得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 | 得依地方稅法通則開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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