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各款為鄉(鎮、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65 條列出鄉(鎮、市)十一款收入,含稅課、規費、財產、補助等,其中補助收入為基層財源大宗。
Q · 鄉鎮市的錢從哪裡來?
地方制度法第65條列11款,最主要靠補助收入
依地方制度法第 65 條,鄉(鎮、市)收入共十一款: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規費、信託管理、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贈與、自治稅捐、其他收入。形式上與直轄市、縣市相同,但鄉鎮市自有稅課收入薄弱,第八款「補助收入」往往撐起大半財源,這也是基層自治被質疑為空殼的財政根源。
在台灣地方財政的食物鏈裡,鄉(鎮、市)站在最底層。這條清單和上面兩級看似平起平坐,同樣十一款,但實際上鄉鎮市能自己賺到的稅課收入薄得可憐,絕大多數鄉鎮市靠的是第八款「補助收入」,也就是中央和縣撥下來的錢過日子。這就是為什麼每隔幾年就有人主張「鄉鎮市長改官派、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會」,理由之一正是財政幾乎不能自主,自治形同空殼。第十款自治稅捐理論上鄉鎮市也能開徵,但連直轄市都很少做的事,財源更弱的鄉鎮市更不可能。看懂這層,你會明白基層選舉熱鬧歸熱鬧,能分配的餅其實很小。
地方制度法第 65 條為鄉(鎮、市)收入之列舉性規範,將其財源分為十一款,與第 63 條(直轄市)、第 64 條(縣市)構成三級政府收入的對照體系。其特徵在於形式權限對等而實質財政能力懸殊:鄉鎮市稅課收入基礎薄弱,補助收入(第八款)成為主要財源,是觀察地方財政自主程度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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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有關。鄉鎮市自有稅課收入薄弱,大半靠地方制度法第65條第八款補助收入過日子,財政自主性低,於是「既然不能自主,何必民選」的質疑就出現了。討論存廢時先看該鄉鎮市的自有財源比例,數字最有說服力。
法律上可以,地方制度法第65條第十款自治稅捐搭配地方稅法通則同樣適用鄉鎮市。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財源最弱、選民壓力最直接的鄉鎮市,開徵地方稅的政治成本太高,所以財政突破口幾乎只剩爭取補助一條路。
第八款補助收入。多數鄉鎮市自有稅課收入不足支應人事與基本運作,整個建設預算幾乎掛在中央與縣撥下的補助上,這是基層自治名實落差的財政根源。
規定鄉(鎮、市)的十一款收入來源,是基層地方財政的法律清單,與直轄市、縣市的收入規定平行對照。
稅課、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規費、信託管理、財產、營業盈餘及事業、補助、捐獻及贈與、自治稅捐、其他。
上級政府(中央或縣)為平衡地方財政撥付的款項,是鄉鎮市財源大宗,第八款的法律入口。
自有財源占歲入總額的比例,比例越低代表越依賴上級補助,是評估地方自治能力的硬指標。
自有財源(稅課+規費+財產+營業盈餘等)÷ 歲入決算總額 × 100%,補助與統籌分配稅款不計入自有財源。
理論上可開徵自治稅捐(第十款),但實務政治成本高;主要突破口仍是向中央與縣爭取補助。
至公所主計單位網站查歲入決算表,將自有收入與補助收入分列即可看出依賴程度。
多靠補助申請而非自有收入,寫贏一份補助計畫書往往比公所意願更關鍵。
款項形式相同(都十一款),但稅基規模懸殊,鄉鎮市補助依賴度遠高、財政自主率遠低。
| 比較面向 | municipality_63 | county_64 | township_65 |
|---|---|---|---|
| 收入款數 | 11 款 | 11 款 | 11 款 |
| 主要自有財源 | 稅課收入(稅基大) | 稅課收入(中等) | 稅課收入(薄弱) |
| 補助依賴度 | 低 | 中 | 高(大宗財源) |
| 自治稅捐開徵 | 極少 | 極少 | 幾乎不可能 |
| 財政自主程度 | 高 | 中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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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為鄉(鎮、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立法理由參照省縣自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臚列鄉(鎮、市)財政收入項目。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臚列鄉(鎮、市)財政收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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