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5 條(鄉(鎮、市)收入)
下列各款為鄉(鎮、市)收入: 一、稅課收入。 二、工程受益費收入。 三、罰款及賠償收入。 四、規費收入。 五、信託管理收入。 六、財產收入。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八、補助收入。 九、捐獻及贈與收入。 十、自治稅捐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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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65 條列出鄉(鎮、市)十一款收入,含稅課、規費、財產、補助等,其中補助收入為基層財源大宗。
Q · 鄉鎮市的錢從哪裡來?
依地方制度法第 65 條,鄉(鎮、市)收入共十一款:稅課收入、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規費、信託管理、財產收入、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補助收入、捐獻及贈與、自治稅捐、其他收入。形式上與直轄市、縣市相同,但鄉鎮市自有稅課收入薄弱,第八款「補助收入」往往撐起大半財源,這也是基層自治被質疑為空殼的財政根源。
白話解讀
在台灣地方財政的食物鏈裡,鄉(鎮、市)站在最底層。這條清單和上面兩級看似平起平坐,同樣十一款,但實際上鄉鎮市能自己賺到的稅課收入薄得可憐,絕大多數鄉鎮市靠的是第八款「補助收入」,也就是中央和縣撥下來的錢過日子。這就是為什麼每隔幾年就有人主張「鄉鎮市長改官派、廢除鄉鎮市民代表會」,理由之一正是財政幾乎不能自主,自治形同空殼。第十款自治稅捐理論上鄉鎮市也能開徵,但連直轄市都很少做的事,財源更弱的鄉鎮市更不可能。看懂這層,你會明白基層選舉熱鬧歸熱鬧,能分配的餅其實很小。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65 條為鄉(鎮、市)收入之列舉性規範,將其財源分為十一款,與第 63 條(直轄市)、第 64 條(縣市)構成三級政府收入的對照體系。其特徵在於形式權限對等而實質財政能力懸殊:鄉鎮市稅課收入基礎薄弱,補助收入(第八款)成為主要財源,是觀察地方財政自主程度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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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65條是什麼?▾
規定鄉(鎮、市)的十一款收入來源,是基層地方財政的法律清單,與直轄市、縣市的收入規定平行。
Q2鄉鎮市的收入有哪幾種?▾
稅課、工程受益費、罰款及賠償、規費、信託管理、財產、營業盈餘及事業、補助、捐獻及贈與、自治稅捐、其他,共十一款。
Q3鄉鎮市最主要的收入是什麼?▾
第八款補助收入。多數鄉鎮市自有稅課收入不足支應運作,靠中央與縣撥下的補助過日子。
Q4鄉鎮市可以自己課稅嗎?▾
法律上可以,第十款自治稅捐搭配地方稅法通則同樣適用,但實務上因政治成本高幾乎不開徵。
Q5為什麼有人主張鄉鎮市長改官派?▾
核心在財政。鄉鎮市財源最薄、最依賴補助,自主性低,於是出現「不能自主何必民選」的質疑。
Q6鄉鎮市收入和直轄市差在哪?▾
款項形式相同(都是十一款),但稅基規模懸殊,鄉鎮市補助依賴度遠高於直轄市。
Q7什麼是財政自主率?▾
自有財源占歲入的比例。比例越低代表越依賴上級補助,是評估地方自治能力的硬指標。
Q8鄉鎮市的建設經費怎麼來?▾
多半不是靠公所自有收入,而是看補助申請能否通過,第八款補助收入是那筆錢的法律入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unicipality_63 | county_64 | township_65 |
|---|---|---|---|
| 收入款數 | 11 款 | 11 款 | 11 款 |
| 主要自有財源 | 稅課收入(稅基大) | 稅課收入(中等) | 稅課收入(薄弱) |
| 補助依賴度 | 低 | 中 | 高(大宗財源) |
| 自治稅捐開徵 | 極少 | 極少 | 幾乎不可能 |
| 財政自主程度 | 高 | 中 | 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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