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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131006299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 6條第 1 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其餘已備查

主旨

所報修正「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一案,除第 6 條第 1項序文部分規定牴觸「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30 條第 1 項規定,應屬無效外,餘業已備查。

說明

一、復 113 年 2 月 22 日府授人管字第 1133001512 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直轄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函報本院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旨揭自治條例第 6條第 1 項序文有關貴府各局、處、委員會組織規程由「市政府擬訂,並送臺北市議會審議」之規定,顯已牴觸「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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