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60 條(村(里)民大會之召集)
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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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60條授權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由各直轄市、縣(市)自訂。
Q · 我住的里可以合法召開全里大會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60 條,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這是法律明文承認的基層集會管道。但召集人、連署門檻、開會頻率與程序,授權由你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實施辦法」,所以實際能不能由里民主動發起,要查你那個縣市自己訂的辦法。
白話解讀
你的里,可以開一場全里的會。這件事多數里民一輩子都不知道。這條短短一句話,給了每個村(里)兩個被遺忘的工具:村(里)民大會,和基層建設座談會。它的意義是,里內的公共事務、要爭取哪些基層建設,不是只能等里長一個人決定或公所撥款,里民有一個正式的、法律明文承認的集會管道可以表達意見。怎麼開、多久開一次、誰能參加,由你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實施辦法」。換句話說,這條本身只開了一道門,門後的規則要去查你那個縣市自己訂的辦法。對絕大多數人來說,重點是先知道這扇門存在,因為你不知道的權利,等於沒有。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60 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規範,確立村(里)得召集村(里)民大會與基層建設座談會的法律地位,並將召集程序、門檻、頻率等實施細節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自治法規訂定,是台灣基層居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法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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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村里民大會是什麼?▾
地方制度法60條授權村(里)召集的基層集會,讓里民對公共事務與基層建設正式表達意見。
Q2村里民大會誰可以召開?▾
法律寫「村(里)得召集」,但召集人與門檻授權各直轄市、縣(市)訂實施辦法,須查當地辦法。
Q3基層建設座談會跟村里民大會差在哪?▾
兩者都是本條授權的集會形式,座談會多聚焦基層建設經費與工程意見,大會範圍較廣。
Q4村里民大會的決議公所一定要照辦嗎?▾
性質偏向意見表達,形成的是里民共識,通常不直接拘束公所,但會成為資源分配的重要參考。
Q5村里民大會跟社區管委會住戶大會一樣嗎?▾
不同。管委會大會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的私法自治,村里民大會是地方制度法授權的公共參與。
Q6村里民大會的實施辦法去哪裡查?▾
查你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訂的「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多公告於該府民政局網站或法規查詢系統。
Q7我一個里民能要求召開村里民大會嗎?▾
要看當地實施辦法的連署門檻與程序,先調出辦法照規則正式提案,公所較難以無依據打發。
Q8村里民大會多久開一次?▾
頻率由各直轄市、縣(市)實施辦法規定,並無全國統一頻率,須以當地辦法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village_assembly | community_meeting | public_hearing |
|---|---|---|---|
| 法源 | 地方制度法第60條(公法授權)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私法自治) | 行政程序法第54條以下(行政程序) |
| 對接對象 | 公所基層建設資源 | 社區內部事務 | 特定行政處分或法規草案 |
| 效力 | 意見表達、形成共識供參考 | 對住戶具拘束力之區分所有權人決議 | 供行政機關裁量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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