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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59村(里)長之職掌及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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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2. 2.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3. 3.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村(里)長一人,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受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Q · 里長到底是官還是民?我選出來的里長要聽誰的?

里長是民選的,但依法要受區長指揮監督

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村(里)長雖由村(里)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卻同時「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上級交辦事項。換言之,里長一端連著選票、一端連著公所指揮鏈,是行政體系最末端的執行者,而非純粹替里民監督政府的民意代表。此外,若選舉經二次受理登記都無人申請,公所得就具資格里民遴聘一人,任期以本屆為限。

白話解讀

里長辦公室你大概去過:蓋章、領敬老金資料、調解跟鄰居的糾紛、反映路燈不亮。但里長到底是什麼身分?這條給了一個你可能沒想過的答案:里長雖然是你一票一票選出來的,卻「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也就是說,他一手辦的是里內公務,另一手辦的是上級公所「交辦」的事項。他不是純粹替你發聲的民意代表,他同時是行政體系最末端的執行者。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沒有屆數上限。更冷門的是第二項:如果一個里連續辦兩次登記都沒人要選里長,公所可以直接從具資格的里民裡「遴聘」一個出來,任期做到本屆結束。你以為里長一定是選出來的,其實法律留了一條沒人選就指定的後門。

法律定性

村(里)長為地方制度法所定之地方自治人員,每村(里)置一人,由村(里)民依法選舉產生,任期四年且連選得連任;其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兼具民選正當性與行政末端執行者之雙重身分。選舉經二次受理登記無人申請時,得由公所就具候選人資格之里民遴聘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里長是公務員嗎?他可以指揮我做事嗎?

里長是民選的地方自治人員,不是考進來的公務員,但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帶有行政執行身分。他不能指揮里民個人,其指揮監督來自上級公所。實務上里長辦的有些是交辦事項,這部分須照公所規定走,喬不動往往是因為決定權不在里這一層。

Q2我們里都沒人要選里長,會怎樣?

依地方制度法第59條第二項,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都無人申請時,鄉(鎮、市、區)公所得就里內具候選資格之里民遴聘一位擔任,任期做到本屆屆滿為止,里長不會一直空著。被遴聘的里長職權與民選里長相同,但正當性來自公所指派而非選票,推動爭議事務時說服力會弱一截。

Q3里長是公務員嗎?

里長是民選的地方自治人員,不是考進來的公務員,但受區長指揮監督、辦理交辦事項,帶有行政執行身分。

Q4里長和里幹事差在哪?

里長民選、受指揮監督;里幹事是區公所派駐的編制內公務員,協助里長處理庶務文書。

Q5什麼叫交辦事項?

上級公所委由里長代辦的行政事務,如普查造冊、防疫造冊、政令宣導,本質是行政體系伸進里內的觸手。

Q6里長和市議員差在哪?

里長是行政執行末梢、受指揮監督;市議員是民意代表、監督市政,找錯人施壓會徒勞。

Q7里長怎麼選、要什麼資格?

須設籍該里並符合公職人員選罷法候選資格,向選委會登記後由里民投票,當選者於上屆屆滿日就職。

Q8沒人選里長時怎麼產生?

選舉經二次受理登記無人申請時,公所得就里內具資格里民遴聘一人,任期以本屆為限。

Q9想推里內建設要找誰、怎麼推?

先說動里長:他受指揮監督、辦交辦事項的身分讓他在公所系統有比一般里民更通暢的反映管道。

Q10里長連任怎麼算、有沒有上限?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本條未設連任屆數上限,經營得好可一路連任。

Q11民選里長 vs 遴聘里長差在哪?

職權相同,但遴聘里長正當性來自公所指派而非選票,推動爭議事務說服力較弱。

Q12里長 vs 鄰長差在哪?

里長是民選、有法定職權;鄰長由里長遴聘、屬義務性協助人員,層級與正當性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產生方式身分性質監督關係主要職責
村(里)長村里民選舉(或二次無人登記時遴聘)民選自治人員+行政末梢執行者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幹事區公所編制內派任正式公務員受區公所長官指揮協助里長處理行政庶務、文書造冊
鄰長由里長就鄰內居民遴聘義務性協助人員協助里長傳達訊息、協助里務
市(縣市)議員選舉產生地方民意代表監督地方政府議決自治事項、監督市政

產生方式

村(里)長
村里民選舉(或二次無人登記時遴聘)
里幹事
區公所編制內派任
鄰長
由里長就鄰內居民遴聘
市(縣市)議員
選舉產生

身分性質

村(里)長
民選自治人員+行政末梢執行者
里幹事
正式公務員
鄰長
義務性協助人員
市(縣市)議員
地方民意代表

監督關係

村(里)長
受鄉鎮市區長指揮監督
里幹事
受區公所長官指揮
鄰長
協助里長
市(縣市)議員
監督地方政府

主要職責

村(里)長
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幹事
協助里長處理行政庶務、文書造冊
鄰長
傳達訊息、協助里務
市(縣市)議員
議決自治事項、監督市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이장·통장(里長·統長,市長/郡守/區廳長依地方自治法委任之基層行政協力人員)
中國村民委員會主任(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由村民選舉產生之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人)
德國Ortsvorsteher(依各邦 Gemeindeordnung 設於 Ortschaft 之地方代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80113 制定)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立法理由一、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條之規定,明定村(里)長之職權、產生方式與任期。   二、第二項規定無人申請登記之遴聘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村(里)長就職日期。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3 制定)

一、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三十九、第四十條之規定,明定村(里)長之職權、產生方式與任期。   二、第二項規定無人申請登記之遴聘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村(里)長就職日期。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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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規定:「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