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地方制度法 第 59 條(村(里)長之職掌及選舉)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村(里)置村(里)長一人,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由村(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2. 村(里)長選舉,經二次受理候選人登記,無人申請登記時,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就該村(里)具村(里)長候選人資格之村(里)民遴聘之,其任期以本屆任期為限。
  3. 依第一項選出之村(里)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就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地方制度法 第59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bts0613
24 days ago
高普初考
村里不是地方自治團體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村里 僅為服務組織 而非地方自治團體(§14、§83-2)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