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地方制度法 第 5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2. 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3. 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4. 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5.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地方制度法 第58-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