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8-1 條
- 1.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 2.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 3.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 4.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 5.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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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聘任改制前在職的鄉鎮市民代表擔任,任期四年、無給職、無議決權,只有諮詢與建議權。
Q · 區政諮詢委員是什麼?是選出來的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之1,區政諮詢委員不是選出來的,而是由直轄市長聘任。對象限定為鄉(鎮、市)改制為區時、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的鄉(鎮、市)民代表。任期自改制日起四年,期滿不再聘任。職權僅有諮詢、興革建議、行政區劃諮詢三類加其他法令交辦事項,全屬建議性質,無議決權與預算審查權,且為無給職、僅開會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
白話解讀
你住在台中、台南、高雄這些升格後的直轄市,你家所在的「區」裡,有一群人叫「區政諮詢委員」。多數人以為他們是地方仕紳或專家,其實他們的真實來歷是:改制成直轄市的前一天,這些人還是民選的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一夕變成「區」,民選代表的位子也跟著消失了。法律不讓他們直接出局,由直轄市長一紙聘書,把他們轉成四年無給職的區政諮詢委員,期滿就不再聘。你看懂這條,就看懂了一件事:你家附近的區為什麼沒有民意代表、為什麼區長是官派的、為什麼這群「諮詢委員」說話沒什麼份量。他們有諮詢權、有建議權,但沒有議決權,這是改制把民主基層換成行政末梢的痕跡。
法律定性
區政諮詢委員,指鄉(鎮、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後,由直轄市長聘任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原鄉(鎮、市)民代表所組成的過渡性諮詢角色。其任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職權限於區政諮詢、興革建議與行政區劃諮詢,無議決或預算審查實權,屬無給職,為地方制度改制中安置失去民選身分基層代表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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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區政諮詢委員是什麼?▾
鄉鎮市改制為區後,由直轄市長聘任原鄉鎮市民代表擔任的過渡角色,任期四年、無給職。
Q2區政諮詢委員是選舉產生的嗎?▾
不是。由直轄市長聘任,沒有經過選票,正當性來自改制前的舊民代身分。
Q3區政諮詢委員有薪水嗎?▾
無給職,只在開會時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不是月薪。
Q4區政諮詢委員的任期多久?▾
自改制日起四年,期滿即不再聘任,是一次性的過渡安排。
Q5區政諮詢委員有哪些職權?▾
區政諮詢、興革建議、行政區劃諮詢及其他法令交辦事項,全為建議性質。
Q6區政諮詢委員有議決權嗎?▾
沒有。無議決權、無預算審查權,只能諮詢與建議,無法拍板。
Q7區政諮詢委員什麼情況會被解聘?▾
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或有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時應予解聘。
Q8為什麼升格後的區沒有民意代表?▾
鄉鎮市改制為區後民選代表機關消滅,原民代轉任無實權的諮詢委員,居民改由市議員代表監督。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區政諮詢委員 | 直轄市議員 | 里長 |
|---|---|---|---|
| 產生方式 | 直轄市長聘任(限改制前在職鄉鎮市民代表) | 居民投票選舉產生 | 居民投票選舉產生 |
| 任期 | 自改制日起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 四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 四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
| 核心職權 | 諮詢、興革建議、行政區劃諮詢 | 議決、預算審查、質詢、監督市政 | 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反映里民需求 |
| 有無議決權 | 無 | 有 | 無 |
| 給職性質 | 無給職,開會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 有給職 | 無給職,支研究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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