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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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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2. 2.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3. 3.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4. 4.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5. 5.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區政諮詢委員由直轄市長聘任改制前在職的鄉鎮市民代表擔任,任期四年、無給職、無議決權,只有諮詢與建議權。

Q · 區政諮詢委員是什麼?是選出來的嗎?

由直轄市長聘任,是改制前民代過渡四年的無給職

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之1,區政諮詢委員不是選出來的,而是由直轄市長聘任。對象限定為鄉(鎮、市)改制為區時、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的鄉(鎮、市)民代表。任期自改制日起四年,期滿不再聘任。職權僅有諮詢、興革建議、行政區劃諮詢三類加其他法令交辦事項,全屬建議性質,無議決權與預算審查權,且為無給職、僅開會支領出席費與交通費。

白話解讀

你住在台中、台南、高雄這些升格後的直轄市,你家所在的「區」裡,有一群人叫「區政諮詢委員」。多數人以為他們是地方仕紳或專家,其實他們的真實來歷是:改制成直轄市的前一天,這些人還是民選的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一夕變成「區」,民選代表的位子也跟著消失了。法律不讓他們直接出局,由直轄市長一紙聘書,把他們轉成四年無給職的區政諮詢委員,期滿就不再聘。你看懂這條,就看懂了一件事:你家附近的區為什麼沒有民意代表、為什麼區長是官派的、為什麼這群「諮詢委員」說話沒什麼份量。他們有諮詢權、有建議權,但沒有議決權,這是改制把民主基層換成行政末梢的痕跡。

法律定性

區政諮詢委員,指鄉(鎮、市)改制為直轄市之區後,由直轄市長聘任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原鄉(鎮、市)民代表所組成的過渡性諮詢角色。其任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職權限於區政諮詢、興革建議與行政區劃諮詢,無議決或預算審查實權,屬無給職,為地方制度改制中安置失去民選身分基層代表的制度設計。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區政諮詢委員是選出來的嗎?我可以投票嗎?

不行,你沒有票可以投。依本條,他們是由直轄市長「聘任」的,對象限定是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的鄉(鎮、市)民代表。任期固定四年,期滿就不再聘任,整個制度只是改制的過渡安排,不是常設的民選機關。內行人提示:所以你住的「區」其實沒有任何民意代表替你監督區政,真正能監督直轄市政的是市議員,找對人很重要。

Q2區政諮詢委員有薪水嗎?權力有多大?

無給職,只有開會時支領出席費和交通費,不是月薪。權限就是本條列的四款:區政諮詢、興革建議、行政區劃諮詢、其他法令交辦事項,全是「建議」性質,沒有議決或審查的實權。內行人提示:他若被羈押、通緝,或有第79條的解職情事(如貪污、犯內亂外患罪判刑等),依本條第八項應予解聘,這是少數能正式拉下他頭銜的途徑。

Q3區政諮詢委員是什麼?

鄉鎮市改制為區後,由直轄市長聘任原鄉鎮市民代表擔任的四年無給職過渡諮詢角色,無議決權。

Q4區政諮詢委員和市議員差在哪?

市議員民選、有議決與預算審查權;諮詢委員由市長聘任、只能諮詢建議,無實權。

Q5什麼叫『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

指縣市升格直轄市生效日的前一天還在任的鄉鎮市民代表,依法停止職權者除外。

Q6區政諮詢委員的職權有哪些?

區政諮詢、興革建議、行政區劃諮詢及其他依法令賦予的事項,全屬建議性質。

Q7怎麼知道誰是我家區的區政諮詢委員?

可向該直轄市政府或區公所查詢聘任名單,名單由市長聘任、有任期紀錄。

Q8想推動區內事務,找區政諮詢委員有用嗎?

他能依第二款『興革建議』向區長反映,但無強制力,是否採納由官派區長決定。

Q9區政諮詢委員開會能領多少?

無給職,僅開會時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無月薪。

Q10要怎麼讓不適任的區政諮詢委員被解聘?

若其被羈押、通緝或有第79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依本條第八項應予解聘,可向主管機關檢具事證反映。

Q11區政諮詢委員 vs 市議員 哪個能監督市政?

市議員。諮詢委員無議決、無質詢、無預算審查權,真正監督直轄市政的是市議員。

Q12區政諮詢委員 vs 里長 差在哪?

里長民選、辦理里公務;諮詢委員市長聘任、只諮詢建議,且是一次性四年過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區政諮詢委員直轄市議員里長
產生方式直轄市長聘任(限改制前在職鄉鎮市民代表)居民投票選舉產生居民投票選舉產生
任期自改制日起四年,期滿不再聘任四年一任,可連選連任四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核心職權諮詢、興革建議、行政區劃諮詢議決、預算審查、質詢、監督市政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反映里民需求
有無議決權
給職性質無給職,開會支出席費及交通費有給職無給職,支研究費等

區政諮詢委員

產生方式
直轄市長聘任(限改制前在職鄉鎮市民代表)
任期
自改制日起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核心職權
諮詢、興革建議、行政區劃諮詢
有無議決權
給職性質
無給職,開會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直轄市議員

產生方式
居民投票選舉產生
任期
四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核心職權
議決、預算審查、質詢、監督市政
有無議決權
給職性質
有給職

里長

產生方式
居民投票選舉產生
任期
四年一任,可連選連任
核心職權
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反映里民需求
有無議決權
給職性質
無給職,支研究費等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市町村の合併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之地域自治区「地域協議会」(合併後過渡性諮詢機關,無議決權,功能近似)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990118 增訂)

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任為區政諮詢委員;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期滿不再聘任。   區政諮詢委員職權如下:   一、關於區政業務之諮詢事項。   二、關於區政之興革建議事項。   三、關於區行政區劃之諮詢事項。   四、其他依法令賦予之事項。   區長應定期邀集區政諮詢委員召開會議。   區政諮詢委員為無給職,開會時得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區政諮詢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二、有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90118 增訂)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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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58-1 條規定:「鄉(鎮、市)改制為區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民代表,除依法停止職權者外,由直轄市長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5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5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