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8 條
- 1.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 2.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 3.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 4.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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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58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屬官派而非民選;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原鄉鎮市長得依條件進用為區長。
Q · 區長是選出來的還是市長派的?
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1項,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屬官派職位而非民選。一般人常把區長誤認為像里長一樣是選出來的,但里長才是民選,區長不是。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本民選的鄉鎮市長職位會被官派區長取代,居民因此失去直選基層首長的權利。
白話解讀
你住的區,區長叫什麼名字你也許知道,但你從沒投票選過他。這是第58條最該被知道的事:直轄市和市的區長不是民選的,是市長依法任用的官派職位。很多人把區長想成像里長那樣選出來,其實完全不是。改制的過渡設計也寫在這:當鄉(鎮、市)改制成直轄市的區,改制前一日還在任的鄉鎮市長,可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直接進用為區長,任期自改制日起算四年。但有四種人不能這樣轉任:涉嫌第78條特定犯罪或賄選經起訴的、已連任二屆的、依法代理的。進用後若出現停職、解職事由或被羈押、通緝,就應予免職。由山地鄉改制的區,區長一樣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這條把改制對基層民主的衝擊,寫得清清楚楚。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58條為地方自治組織的人事規範,明定直轄市與市之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之官派性質,並就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原鄉鎮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的任期、排除事由與免職事由作出規定,是理解升格改制對基層民主影響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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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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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區長是誰任命的?▾
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1項,直轄市、市之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是官派職位,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
Q2區長和里長有什麼不同?▾
里長是人民直選的基層職位,區長則是市長任用的官派職位,兩者產生方式完全不同,常被混淆。
Q3縣市升格直轄市後,原本的鄉鎮市長會怎樣?▾
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的鄉鎮市長,得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任期自改制日起四年,但有四種情形不得進用。
Q4哪些情形不得進用為區長?▾
涉犯第78條第1項第1、2款之罪經起訴、涉賄選罪經起訴、已連任二屆、依法代理者,這四種情形不得進用。
Q5機要進用的區長什麼情況會被免職?▾
有前述特定犯罪或第79條第1項解職事由,或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者,應予免職。
Q6山地鄉改制的區,區長有資格限制嗎?▾
有。由山地鄉改制的區,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Q7區長任期是多久?▾
由鄉鎮市長機要進用者,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一般依法任用的區長則屬常任人事,無固定選舉任期。
Q8升格直轄市對選舉權有什麼影響?▾
原本可直選的鄉鎮市長職位在改制後消失,改由市長任命的官派區長取代,居民因此失去直選基層首長的選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選里長 | 民選鄉鎮市長 | 官派區長 |
|---|---|---|---|
| 產生方式 | 居民直選 | 居民直選 | 市長依法任用 |
| 選民有無選票 | 有 | 有 | 無 |
| 任期性質 | 四年一任改選 | 四年一任改選 | 機要進用者四年、一般任用為常任 |
| 改制後存續 | 保留 | 職位消失 | 取代鄉鎮市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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