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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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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 2.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3. 3.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
  4. 4.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58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屬官派而非民選;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原鄉鎮市長得依條件進用為區長。

Q · 區長是選出來的還是市長派的?

官派。直轄市和市的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不是民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1項,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屬官派職位而非民選。一般人常把區長誤認為像里長一樣是選出來的,但里長才是民選,區長不是。縣市改制直轄市後,原本民選的鄉鎮市長職位會被官派區長取代,居民因此失去直選基層首長的權利。

白話解讀

你住的區,區長叫什麼名字你也許知道,但你從沒投票選過他。這是第58條最該被知道的事:直轄市和市的區長不是民選的,是市長依法任用的官派職位。很多人把區長想成像里長那樣選出來,其實完全不是。改制的過渡設計也寫在這:當鄉(鎮、市)改制成直轄市的區,改制前一日還在任的鄉鎮市長,可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直接進用為區長,任期自改制日起算四年。但有四種人不能這樣轉任:涉嫌第78條特定犯罪或賄選經起訴的、已連任二屆的、依法代理的。進用後若出現停職、解職事由或被羈押、通緝,就應予免職。由山地鄉改制的區,區長一樣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這條把改制對基層民主的衝擊,寫得清清楚楚。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58條為地方自治組織的人事規範,明定直轄市與市之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之官派性質,並就縣市改制直轄市時原鄉鎮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的任期、排除事由與免職事由作出規定,是理解升格改制對基層民主影響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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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區長是選出來的還是派的?

派的。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1項,直轄市和市的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是官派職位,不是民選,一般人容易把它和民選的里長搞混。這代表縣市升格直轄市時,原本由人民直選的鄉鎮市長會消失,改由市長任命的區長取代,等於該地區選民失去直選基層首長的權利。

Q2縣市升格後,原本的鄉鎮市長會怎麼樣?

可能由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任期自改制日起四年。但有四種情形不得進用:涉犯第78條第1項第1、2款所列之罪經起訴、涉賄選罪經起訴、已連任二屆、依法代理者。進用後若被羈押、通緝或出現解職事由,仍應免職。這道設計是防止有貪瀆或賄選疑慮、或任期已屆滿的前首長借改制之名繼續掌權。

Q3哪些情形不得進用為區長?

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2項但書,涉犯第78條第1項第1、2款之罪經起訴、涉賄選罪(含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已連任二屆、依法代理者,這四種情形不得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

Q4區長是誰任命的?

依地方制度法第58條第1項,直轄市和市的區長由市長依法任用,是官派職位,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居民沒有選票。

Q5官派區長和民選里長差在哪?

里長是居民直選、有任期改選;區長是市長任用的官派職位,居民對區長沒有投票權,兩者產生方式完全不同。

Q6什麼是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首長基於信任關係直接進用、與首長同進退的人事方式;改制日前一日在職的鄉鎮市長可由市長以此方式進用為區長。

Q7什麼是縣市改制直轄市?

縣市升格為直轄市,原鄉鎮市改制為區,原本民選的鄉鎮市長職位消失,改由市長任命的官派區長取代。

Q8怎麼查核某前鄉鎮市長轉任區長是否合法?

對照第58條第2項但書四種排除情形:涉特定犯罪起訴、賄選罪起訴、已連任二屆、依法代理,任一成立即不得進用。

Q9機要進用的區長任期怎麼算?

任期自改制日起算,為期四年;屬機要人員性質,與首長同進退,非選舉產生的固定任期職。

Q10區長出現哪些情況會被免職?

有特定犯罪、第79條第1項解職事由,或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通緝者,應予免職。

Q11怎麼確認山地鄉改制區的區長資格?

由山地鄉改制的區,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須查驗區長是否具山地原住民身分。

Q12區長官派 vs 里長民選,誰更有民意基礎?

里長由居民直選具直接民意;區長官派對市長負責、無選票課責,民意基礎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民選里長民選鄉鎮市長官派區長
產生方式居民直選居民直選市長依法任用
選民有無選票
任期性質四年一任改選四年一任改選機要進用者四年、一般任用為常任
改制後存續保留職位消失取代鄉鎮市長

民選里長

產生方式
居民直選
選民有無選票
任期性質
四年一任改選
改制後存續
保留

民選鄉鎮市長

產生方式
居民直選
選民有無選票
任期性質
四年一任改選
改制後存續
職位消失

官派區長

產生方式
市長依法任用
選民有無選票
任期性質
機要進用者四年、一般任用為常任
改制後存續
取代鄉鎮市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252条の20(指定都市の行政区の区長は市長が任命)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立法理由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二條、省縣自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區長之任用方式及職權。

(0990118 修正)

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直轄市之區由鄉(鎮、市)改制者,改制日前一日仍在職之鄉(鎮、市)長,由直轄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為區長;其任期自改制日起,為期四年。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進用:   一、涉嫌犯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之罪,經起訴。   二、涉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經起訴。   三、已連任二屆。   四、依法代理。   前項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一、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   二、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其區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文
  • 起訴名詞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法規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法規
  • 農會法法規
  • 漁會法法規
  • 賄選罪名詞
  • 免職名詞
  • 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羈押名詞
  • 通緝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地方制度法78條文
  • 地方制度法79條文
(0880113 制定)

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三十二條、省縣自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明定區長之任用方式及職權。

(0990118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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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直轄市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