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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地方制度法 第 57 條

  1. 1.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2. 2.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
  3. 3.鄉(鎮、市)人口在二萬人以上,置主任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4. 4.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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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範鄉鎮市長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並明定山地鄉鄉長限山地原住民擔任,連代理也適用。

Q · 山地鄉的鄉長可以由非原住民擔任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且依第 82 條派員代理者,也必須是山地原住民。這不是行政慣例而是法律強制規定,背後是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保障,目的是讓山地鄉的自治權保留在在地族人手中。非原住民不具擔任或代理該職位的資格。

白話解讀

全台灣有些鄉長職位,法律白紙黑字規定只能由特定族群擔任,而且連找人代理都不例外。第57條藏著一個多數人沒注意的條款: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82條派員代理者也一樣必須是山地原住民。這不是歧視,是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具體保障,確保山地鄉的自治由在地原住民自己掌握。這條其餘部分處理鄉(鎮、市)公所的組織:鄉鎮市長一人、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比較特別的是,人口在三十萬以上的縣轄市可以設副市長一人,用機要人員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機要進用的副市長隨市長離職。人口在兩萬以上的鄉鎮市才置主任秘書一人。簡單說,鄉鎮市這一級的人事編制,是看人口規模給配額的。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為鄉(鎮、市)公所的組織與首長規範:明定鄉鎮市長一人、由鄉鎮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人口三十萬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人口二萬以上者置主任秘書一人;並特別規定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連派員代理者亦同,落實原住民族地方自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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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鄉鎮市長任期幾年?可以連任嗎?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最多連續做兩任八年。

Q2山地鄉鄉長一定要是原住民嗎?

是,限山地原住民,依第 82 條派員代理者亦同。

Q3什麼情況縣轄市才能設副市長?

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的縣轄市才『得』置副市長一人。

Q4機要進用的副市長有任期保障嗎?

沒有,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Q5鄉鎮市什麼時候要設主任秘書?

人口在二萬人以上者置主任秘書一人。

Q6鄉鎮市長何時宣誓就職?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Q7副市長可以用哪兩種方式任用?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Q8主任秘書由誰任免?

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機要進用副市長簡任第十職等副市長
任用依據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任期保障無,隨市長離職屬常任文官體系,相對穩定
屬性市長的政治幕僚常任公務人員
設置前提縣轄市人口≥30萬縣轄市人口≥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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