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7 條
- 1.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其中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2.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派員代理者,亦同。
- 3.鄉(鎮、市)人口在二萬人以上,置主任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 4.依第一項選出之鄉(鎮、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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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規範鄉鎮市長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並明定山地鄉鄉長限山地原住民擔任,連代理也適用。
Q · 山地鄉的鄉長可以由非原住民擔任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2 項,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且依第 82 條派員代理者,也必須是山地原住民。這不是行政慣例而是法律強制規定,背後是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保障,目的是讓山地鄉的自治權保留在在地族人手中。非原住民不具擔任或代理該職位的資格。
白話解讀
全台灣有些鄉長職位,法律白紙黑字規定只能由特定族群擔任,而且連找人代理都不例外。第57條藏著一個多數人沒注意的條款: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依第82條派員代理者也一樣必須是山地原住民。這不是歧視,是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具體保障,確保山地鄉的自治由在地原住民自己掌握。這條其餘部分處理鄉(鎮、市)公所的組織:鄉鎮市長一人、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比較特別的是,人口在三十萬以上的縣轄市可以設副市長一人,用機要人員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機要進用的副市長隨市長離職。人口在兩萬以上的鄉鎮市才置主任秘書一人。簡單說,鄉鎮市這一級的人事編制,是看人口規模給配額的。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為鄉(鎮、市)公所的組織與首長規範:明定鄉鎮市長一人、由鄉鎮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人口三十萬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一人,人口二萬以上者置主任秘書一人;並特別規定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連派員代理者亦同,落實原住民族地方自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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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鄉鎮市長任期幾年?可以連任嗎?▾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最多連續做兩任八年。
Q2山地鄉鄉長一定要是原住民嗎?▾
是,限山地原住民,依第 82 條派員代理者亦同。
Q3什麼情況縣轄市才能設副市長?▾
人口在三十萬人以上的縣轄市才『得』置副市長一人。
Q4機要進用的副市長有任期保障嗎?▾
沒有,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Q5鄉鎮市什麼時候要設主任秘書?▾
人口在二萬人以上者置主任秘書一人。
Q6鄉鎮市長何時宣誓就職?▾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Q7副市長可以用哪兩種方式任用?▾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Q8主任秘書由誰任免?▾
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機要進用副市長 | 簡任第十職等副市長 |
|---|---|---|
| 任用依據 | 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簡任第十職等任用 |
| 任期保障 | 無,隨市長離職 | 屬常任文官體系,相對穩定 |
| 屬性 | 市長的政治幕僚 | 常任公務人員 |
| 設置前提 | 縣轄市人口≥30萬 | 縣轄市人口≥30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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