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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106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而參與補選,視為同 1 任,自不違反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連選得連任 1 次之規定

主旨

關於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1 項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連選得連任 1 次之限制,及第 78 條第 3 項依同條第 1 項停止職務之人員,經再度參選原公職並當選就職後,得否不再適用第 1 項停職規定等疑義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3 月 12 日台內民字第 0960028309 號函。二、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3 項部分:查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疑義,前經 貴部 95 年5 月 19 日台內民字第 0950083181 號函解釋在案。至於尤○委員所提意見是否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78 條規定之本旨,仍請貴部本於權責決定。三、有關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部分:地方制度法第 57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連選得任」,係指同一職務連續 2 任均當選之情形。次查依同法第 82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因民選地方首長辭職等原因而辦理補選,補選當選人之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故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而參與補選,依上開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應視為同 1 任,自不違反第 57 條第 1 項連選得連任 1 次之規定。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2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106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6 日發布,要旨:民選地方首長於連任任期中辭職而參與補選,視為同 1 任,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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