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地方首長辭職去職死亡由上級派員代理,停職由副首長代理,三個月內補選。
Q · 縣市長突然出缺,是副手自動接任嗎?
不一定。出缺由上級派員代理,停職才由副手代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要區分兩種情況:首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完全出缺時,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代理),不是副手自動升正;只有「停職」時才優先由副首長代理。完全出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補選,由代理人代到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當一個民選首長突然消失在位子上(辭職、去職、死亡,或被停職),地方政府不能停擺一秒,這條就是那套「無縫接手」的劇本。它規定得非常細:直轄市長出缺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代理,村里長由公所派代理;如果是「停職」而非完全出缺,優先由副手代理。最容易被忽略但很關鍵的一條:代理人不能是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防止「夫妻接力」「父傳子」的家族包庇。出缺後三個月內要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年就不補,由代理人撐到任期結束。首長辭職還必須「經核准」才生效,跟議員的「送達即生效」完全不同。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為地方民選首長出缺時的權力銜接規範,分別針對辭職去職死亡的「完全出缺」與「停職」兩種情形,設計層級分明的派員代理與副首長代理機制,並輔以代理人親屬迴避條款、三個月內補選期限及辭職須經核准生效等規定,確保地方治理不中斷且防止權力私相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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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市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完全出缺時,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不是副市長自動升正;只有停職的情況才優先由副市長代理。三個月內要辦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年就不補,由代理人代到任期屆滿。
不行。本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代理人不得是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目的是防止首長停職後安排親屬代理、實質繼續掌權的脫法操作。四親等血親範圍很廣,連表、堂兄弟姊妹都算在內。
完全出缺(辭職去職死亡)由上級派員代理,不是副手自動升正;只有停職才優先由副首長代理。
規範地方首長出缺的代理人來源、三個月補選期限、親屬迴避以及辭職須核准生效。
指辭職、去職、死亡導致職位永久空缺,與暫時性的停職不同,代理規則也不同。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都不得擔任,連表堂兄弟姊妹都算在內。
書面向對應上級提出(直轄市長→行政院、縣市長→內政部轉報行政院、鄉鎮市長→縣政府、村里長→公所),經核准後自核准日生效。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當選人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補足該屆所遺任期。
看所遺任期:足二年就補選,不足二年不補,由代理人代到任期屆滿。
優先由副首長代理;副首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才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
完全出缺由上級派員代理並補選;停職優先由副首長代理,待停職原因消滅復職,不辦補選。
首長辭職須經核准、自核准日生效;議員辭職送達即生效,兩者完全相反。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項配合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原條文第五項未修正。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項配合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原條文第五項未修正。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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