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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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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2. 2.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3. 3.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4. 4.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5. 5.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6. 6.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首長辭職去職死亡由上級派員代理,停職由副首長代理,三個月內補選。

Q · 縣市長突然出缺,是副手自動接任嗎?

不一定。出缺由上級派員代理,停職才由副手代理

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要區分兩種情況:首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完全出缺時,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代理),不是副手自動升正;只有「停職」時才優先由副首長代理。完全出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補選,由代理人代到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白話解讀

當一個民選首長突然消失在位子上(辭職、去職、死亡,或被停職),地方政府不能停擺一秒,這條就是那套「無縫接手」的劇本。它規定得非常細:直轄市長出缺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代理,村里長由公所派代理;如果是「停職」而非完全出缺,優先由副手代理。最容易被忽略但很關鍵的一條:代理人不能是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防止「夫妻接力」「父傳子」的家族包庇。出缺後三個月內要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年就不補,由代理人撐到任期結束。首長辭職還必須「經核准」才生效,跟議員的「送達即生效」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為地方民選首長出缺時的權力銜接規範,分別針對辭職去職死亡的「完全出缺」與「停職」兩種情形,設計層級分明的派員代理與副首長代理機制,並輔以代理人親屬迴避條款、三個月內補選期限及辭職須經核准生效等規定,確保地方治理不中斷且防止權力私相授受。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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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市長過世後是副市長自動接任嗎?

不一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市長因辭職去職死亡完全出缺時,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不是副市長自動升正;只有停職的情況才優先由副市長代理。三個月內要辦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兩年就不補,由代理人代到任期屆滿。

Q2首長被停職,可以找自己人來代理嗎?

不行。本條第三項明文規定,代理人不得是被代理者的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目的是防止首長停職後安排親屬代理、實質繼續掌權的脫法操作。四親等血親範圍很廣,連表、堂兄弟姊妹都算在內。

Q3縣市長出缺是副市長自動接任嗎?

完全出缺(辭職去職死亡)由上級派員代理,不是副手自動升正;只有停職才優先由副首長代理。

Q4地方制度法 82 條規定什麼?

規範地方首長出缺的代理人來源、三個月補選期限、親屬迴避以及辭職須核准生效。

Q5什麼叫完全出缺?

指辭職、去職、死亡導致職位永久空缺,與暫時性的停職不同,代理規則也不同。

Q6代理人親屬迴避的範圍多廣?

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都不得擔任,連表堂兄弟姊妹都算在內。

Q7首長要怎麼辭職?

書面向對應上級提出(直轄市長→行政院、縣市長→內政部轉報行政院、鄉鎮市長→縣政府、村里長→公所),經核准後自核准日生效。

Q8首長出缺後補選怎麼跑?

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當選人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補足該屆所遺任期。

Q9怎麼判斷要不要補選?

看所遺任期:足二年就補選,不足二年不補,由代理人代到任期屆滿。

Q10停職時誰來代理?

優先由副首長代理;副首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才由上級機關派員代理。

Q11完全出缺 vs 停職代理規則差在哪?

完全出缺由上級派員代理並補選;停職優先由副首長代理,待停職原因消滅復職,不辦補選。

Q12首長辭職 vs 議員辭職生效時點差在哪?

首長辭職須經核准、自核准日生效;議員辭職送達即生效,兩者完全相反。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3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14 修正)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項配合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原條文第五項未修正。

(1110510 修正)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 停職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名詞
(088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14 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原條文第四項配合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以臻明確。   三、原條文第五項未修正。

(1110510 修正)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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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