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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2.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3.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4.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5.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6.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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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II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III 前二項之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IV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為止。 V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 VI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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