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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4001753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4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4 年 5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0940004578 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至於有關代理人員應具備何種資格或身份,該法尚無明文規定。準此,本件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得否由非現職人員代理,係屬政策考量問題,宜由相關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衡酌之。惟基於地方政務順利推動起見,自宜由相當層級或具一定行政經驗之人員代理較為妥適。另不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候選人之積極或消極資格者,即機關所進用之機要人員,不宜或依法不得代理鄉(鎮、市)長,應不待言。貴部來函說明二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4001753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鄉(鎮、市)長經縣政府依法停職後,其職務代理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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