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南投縣政府函詢該縣草屯鎮鎮長補選當選人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5 項規定,於公告當選後 10 日內宣誓就職期間之計算疑義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南投縣政府函詢該縣草屯鎮鎮長補選當選人適用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5 項規定,於公告當選後 10 日內宣誓就職期間之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3 年 12 月 2 日台內民字第 1130148588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並未就「期間」為定義規定,應類推適用民法關於期間之解釋。依民法學說通說見解,期間乃期日與期日之間之謂,為確定或可得確定的一定範圍內的時間,在法律觀念上是「線」。例如某日至某日、某月至某月、某年至某年,此項期間之計算自開始至終了,其間所有日數毫無間斷,悉予連續計算(王澤鑑著,民法總則,82 年 9 月,第 398 頁;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總則,93 年 10 月,第 370 頁至第 371 頁,施啟揚著,民法總則,94 年 6 月,第 317 頁至第 321 頁參照)。合先說明。 三、次按本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第 48 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第 2 項)。……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第4 項)。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第 5 項)。」準此,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其相關期間如涉及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等休息日或星期六之情形時,關於末日之認定,如其他法律無特別規定者,自應適用本法第 48 條第 4 項之規定。亦即除有同條第 5 項之情形外,期間僅於末日為假日時,始得扣除該假日(末日)(本部 107 年 8 月 30 日法律字第 10703512320 號書函及 90 年 2 月 15 日(90)法律字第 002858 號函參照)。 四、查地方制度法第 82 條第 5 項規定:「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屆。」有關貴部來函說明四略以,本案南投縣草屯鎮鎮長補選當選人依前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應於公告當選後 10 日內宣誓就職,該 10 日期間之計算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並不得排除國定假日,至該期間之末日如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上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又依本法第 48 條第 2 項規定,因其始日不計算在內,該 10 日期間應自公告當選之次日起算,附此說明。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