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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4322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有關某鄉長准辭前因案入監服刑,其辭職生效日期應為何日

主旨

貴部函詢有關宜蘭縣政府請釋:「本縣員山鄉鄉長因故辭去鄉長職務,本府依地方制度法同意辭職,惟該鄉長於本府准辭前因案入監服刑,該所為辦理鄉長交接業務,其生效日期應為何日?」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台 (九○) 內中民字第九○○七三四二號函。

二 按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規定,鄉 (鎮、市) 長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且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後,自核准辭職日生效。本件宜蘭縣員工鄉鄉長廖○灶因竊盜案件被判刑十月確定,依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由縣政府解除其職務。惟廖員於解職前即自行辦理辭職,並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經縣政府核准在案。準此,廖員雖於同年五月二十一日即入監服刑,依首揭之規定,其辭職生效日為核准辭職日,而非入監日。

三 承辦人及電話,劉佐國,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律字第 04322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有關某鄉長准辭前因案入監服刑,其辭職生效日期應為何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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