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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83 條

  1. 1.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任期屆滿或出缺應改選或補選時,如因特殊事故,得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
  2. 2.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依前項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准後辦理。
  3. 3.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依第一項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或補選,由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核准後辦理。
  4. 4.依前三項規定延期辦理改選時,其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之。如於延長任期中出缺時,均不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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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允許地方選舉因特殊事故延期,但須由行政院、內政部或地方政府依層級核准,延期期間現任者任期依事實延長。

Q · 地方選舉遇到天災可以延期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因特殊事故致改選或補選客觀上無法如期辦理時,得延期。但延期不是地方說了算:直轄市層級報行政院、縣市層級報內政部、鄉鎮市村里層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改選時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且延長任期中出缺一律不補選。

白話解讀

地方選舉的投票日看起來是鐵打的行程,其實法律留了一個後門。當颱風沖毀山區、重大事故讓選務無法進行時,地方制度法第83條允許把改選或補選往後延。但延期不是地方首長說了算:直轄市層級要行政院核准,縣(市)層級要內政部核准,鄉(鎮、市)和村(里)層級則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准,層層把關防止有人濫用「特殊事故」賴著不交棒。最關鍵的一句藏在最後一項:延期改選時,現任者的任期「依事實延長」,而且延長期間如果有人出缺,一律不補選。也就是說,延期這個動作會直接讓現任者多坐幾個月的位子,這就是為什麼這個權力必須由上級核准。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為地方選舉延期的程序性規範,規定地方公職人員因特殊事故致改選、補選無法如期辦理時,得經各層級上級機關核准後延期,並明定延期期間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延長任期中出缺不補選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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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選舉到底什麼情況可以延期?颱風算嗎?

要達到特殊事故讓改選或補選客觀上無法如期辦理的程度,天災是最典型例子。但能不能延要依層級報請行政院、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准。任何沒有核准公文佐證的延期都可質疑其合法性。

Q2選舉延期的話,現任首長是不是就多做幾個月?

是。第83條第4項規定延期改選時本屆任期依事實延長,等於現任者合法多坐到新選舉辦完,且延長任期中出缺一律不補選。正因延期直接讓現任者延任,這個權力才必須交由上級機關把關。

Q3地方選舉可以延期嗎?

可以,但須因特殊事故致客觀上無法如期辦理,並經上級機關核准。

Q4什麼叫特殊事故?

指天災、重大事故等致改選或補選客觀上無法如期辦理的重大事由,非政治考量。

Q5任期依事實延長是什麼意思?

延期改選時本屆任期隨延期事實自動延長,現任者合法續任至新選舉辦完。

Q6延長任期中出缺不補選是什麼?

延期所延長之任期內若職位出缺,一律不辦理補選,缺額凍結。

Q7地方選舉延期要誰核准?

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內政部、鄉鎮市村里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

Q8懷疑延期不合法怎麼查?

要求公開上級核准公文,核對核准機關、時點與特殊事故是否真實存在。

Q9怎麼挑戰違法的延期決定?

於知悉後30日內提訴願,核准有瑕疵或未核准者可續提行政訴訟。

Q10挑戰延期有沒有時間限制?

原則30日內提訴願,漏載救濟教示者得延長至1年。

Q11選舉延期依據是地方制度法還是選罷法?

地方公職改選補選之延期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非一般人以為的選罷法。

Q12颱風假和選舉延期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但同一達特殊事故等級的天災可能同時觸發停班與選舉延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層級核准機關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行政院
縣(市)議員、縣(市)長內政部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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