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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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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將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民代與村里長的任期統一調整至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催生台灣首次九合一合併選舉。

Q · 台灣的九合一選舉是怎麼來的?

地方制度法83條之1把各類地方公職任期對齊到103年底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原本任期錯開在不同月份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及臺北市里長,被一次性調整任期至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這條過渡條款人為把分散的地方選舉合併成單一投票日,催生了2014年第一次「九合一」選舉,也奠定此後地方選舉合併辦理、四年一週期的制度起點。

白話解讀

2014 年那場讓全台灣人一次投十幾張票的「九合一」選舉,不是自然形成的傳統,它的法律源頭就藏在這一條。原本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的任期屆滿日各不相同,散落在不同月份。這條把這些原本錯開的任期,全部「調整」到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同一天屆滿,硬是逼出了一個超級選舉日。它是一條任務型的過渡條款:把零散的地方選舉合併成一次辦完,省下重複的選務成本,也讓選民一次投足。如今那個日期早已過去,這條的歷史任務已經完成,但它解釋了台灣地方選舉「合併辦理」這個制度的起點。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是一條一次性過渡條款,將原本任期錯開的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及臺北市里長等地方公職人員,統一調整任期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藉此把分散在不同月份的地方選舉合併為單一投票日,形成台灣首次「九合一」合併選舉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九合一選舉是怎麼來的?一直都是這樣嗎?

不是。原本各類地方公職任期錯開在不同時間屆滿,是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把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民代、村里長乃至臺北市里長的任期全部調整到民國103年12月25日屆滿,才有了第一次九合一。合併選舉是立法政策的產物,意味著它原則上也可以被立法再調整,並非鐵板一塊。

Q2這條法律現在還有用嗎?日期不是早就過了?

它本質上是一條過渡(落日)條款,把不同任期對齊到103年12月25日這個一次性的時間點,任務完成後就不再產生新的調整效果。但它確立了台灣地方選舉合併辦理、之後沿用四年週期的制度起點,研究選制時仍是關鍵節點。

Q3哪些公職的任期被這條調整?

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以及原應於104年1月16日屆滿的臺北市里長,全部對齊到103年12月25日屆滿。

Q4九合一選舉是怎麼來的?

原本各類地方公職任期錯開,是地方制度法83條之1把它們對齊到103年12月25日屆滿,才有第一次九合一。

Q5地方制度法83條之1是什麼?

一條一次性過渡(落日)條款,調整多種地方公職任期到同一天屆滿,把地方選舉合併辦理。

Q6九合一是哪幾種公職一起選?

本條涵蓋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及臺北市里長等地方公職。

Q7什麼叫過渡條款?

為銜接新舊制度而設、完成特定任務後即失其作用的暫時性規範,本條對齊任期後即不再生新效果。

Q8這條怎麼把選舉合併在一天?

把原本102年底到104年初分四批屆滿的公職任期,全部延長或縮短對齊到103年12月25日同一天屆滿。

Q9怎麼判斷某公職任期被本條調整?

對照本條四款列舉的原屆滿日(102/12/20、103/3/1、103/8/1、104/1/16),符合者一律改至103/12/25。

Q10想查九合一的法律依據要看哪?

查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條文,並對照同法第83條改選補選規定與第7條之1改制計畫。

Q11合併選舉省下哪些成本?

省下重複的選務動員、人力與行政經費,並讓選民一次投足、減少多次到投票所的負擔。

Q12地方制度法83條之1 vs 第83條差在哪?

83條之1是一次性對齊特定屆別任期的過渡條款;第83條是改選、補選與延期的一般常態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公職類別原任期屆滿日調整後屆滿日
縣(市)長102年12月20日103年12月25日
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103年3月1日103年12月25日
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103年8月1日103年12月25日
臺北市里長104年1月16日103年12月25日

原任期屆滿日

縣(市)長
102年12月20日
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103年3月1日
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103年8月1日
臺北市里長
104年1月16日

調整後屆滿日

縣(市)長
103年12月25日
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103年12月25日
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103年12月25日
臺北市里長
103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1

(0990118 增訂)

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任期屆滿之縣(市)長。   二、應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任期屆滿之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   三、應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   四、應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六日任期屆滿之臺北市里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規定,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及村(里)長,其任期均為四年,然因目前各種地方公職人員之任期屆滿日不同,故須分別辦理改選,造成選舉活動頻繁,及行政區域整併之困難。為整併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期程,爰以下屆直轄市長及其議員之任期屆滿日為基準(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別調整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之任期,使其任期趨於一致,並於任期屆滿後,得以一併於同日辦理改選,以達到簡併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選舉活動之目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90118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規定,地方公職人員包括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及村(里)長,其任期均為四年,然因目前各種地方公職人員之任期屆滿日不同,故須分別辦理改選,造成選舉活動頻繁,及行政區域整併之困難。為整併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期程,爰以下屆直轄市長及其議員之任期屆滿日為基準(即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分別調整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之任期,使其任期趨於一致,並於任期屆滿後,得以一併於同日辦理改選,以達到簡併地方民選公職人員選舉活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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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83-1 條規定:「下列地方公職人員,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 一、應於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8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8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