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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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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2. 2.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轄區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民選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準用鄉(鎮、市)規定辦理自治。

Q · 山地原住民區跟一般的市轄區差在哪?

它是地方自治團體,區長與代表都民選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由山地鄉改制而來的直轄市轄區稱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與區公所(行政機關),區長與區民代表都由居民選舉產生,可自辦自治事項、自編預算。一般市轄區則是市府派出機關、區長官派、無民意機關。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規定,與直轄市關係準用縣與鄉(鎮、市)的關係。目前計有高雄那瑪夏、桃源、茂林,台中和平,新北烏來,桃園復興 6 個。

白話解讀

一般直轄市底下的「區」只是派出機關,區長是市長指派的,沒有自己的議會、不能自己決定預算。但有一種區不一樣。當直轄市底下的「山地鄉」改制而來時,它會變成「山地原住民區」,這條給了它一個特殊身分:地方自治團體。這代表它有自己選出來的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和區公所(行政機關),能自己辦自治事項、自己編預算,區長和區民代表是「選」出來的,不是「派」的。這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避免山地鄉因為所在的縣市升格進入直轄市,反而把原本擁有的自治地位給弄丟了。它的運作原則上準用鄉(鎮、市)那一套,跟直轄市的關係則比照縣與鄉(鎮、市)的關係。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為山地原住民區的設置依據。當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因縣市升格改制時,依本條取得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為立法與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委辦事項,其自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之規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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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地原住民區跟一般的區到底差在哪?

一般市轄區是直轄市的派出機關,區長官派、沒有民意機關;山地原住民區則是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和區公所,區長與代表都是民選,能自己辦自治事項、編列預算,運作上準用鄉(鎮、市)的規定(第83條之2)。差別的核心在「自治團體」四個字,代表自主的人事、預算與決策權。

Q2為什麼要特別設這種區?

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原本的山地鄉本來就有民選鄉長和鄉民代表會,如果所屬縣市升格直轄市後直接變成官派的普通區,居民既有的自治地位就被剝奪了。第83條之2讓它改制為山地原住民區並維持自治團體身分,避免升格反而造成自治倒退。

Q3目前有哪些山地原住民區?

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台中市和平區,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共 6 個。它們都設有區民代表會、區長民選,與印象中官派的普通市轄區不同。

Q4山地原住民區是什麼?

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直轄市轄區,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成為地方自治團體,有民選區長與區民代表會,能自辦自治事項、自編預算。

Q5山地原住民區跟一般市轄區差在哪?

一般市轄區是市府派出機關、區長官派、無議會;山地原住民區是自治團體、區長與代表民選、設區民代表會、可自編預算。

Q6什麼叫地方自治團體?

依地方制度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的團體,擁有自主的人事、預算與決策權,山地原住民區即屬之。

Q7山地原住民區跟原本的山地鄉有什麼關係?

山地原住民區是山地鄉因所屬縣市升格直轄市而改制來的,本條讓它升格後仍保有原本的民選自治地位。

Q8怎麼判斷一個區是不是山地原住民區?

查內政部公告名單(現有 6 個)→ 看是否設區民代表會 → 看區長是民選或官派 → 確認前身是否為山地鄉。

Q9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怎麼運作?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規定,設區公所與區民代表會分別為行政、立法機關,辦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委辦事項。

Q10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源怎麼來?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7由直轄市設算補助,並應維持改制前各該鄉的自有財源,不會因改制而短少。

Q11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與代表怎麼產生?

由區民選舉產生,第一屆選舉時程依第83條之4,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辦理。

Q12山地原住民區 vs 一般市轄區哪裡不同?

前者是自治團體、首長民選、有議會、可自編預算;後者是派出機關、官派、無議會、預算由市府統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山地原住民區一般市轄區鄉(鎮、市)
法律地位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市府派出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首長產生區長民選區長官派鄉(鎮、市)長民選
民意機關設區民代表會設鄉(鎮、市)民代表會
預算自主可自編預算由市府統籌可自編預算
財源直轄市設算補助(§83-7)市府編列自有財源+上級補助

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首長產生
區長民選
民意機關
設區民代表會
預算自主
可自編預算
財源
直轄市設算補助(§83-7)

一般市轄區

法律地位
市府派出機關
首長產生
區長官派
民意機關
預算自主
由市府統籌
財源
市府編列

鄉(鎮、市)

法律地位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首長產生
鄉(鎮、市)長民選
民意機關
設鄉(鎮、市)民代表會
預算自主
可自編預算
財源
自有財源+上級補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少數民族區域自治)
美國Tribal sovereignty / federally recognized tribes self-governance(Indian Self-Determination and Education Assistance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1030114 增訂)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為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   三、為符立法經濟原則,第二項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並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包括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等。

  • 原住民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委辦名詞
(10301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參照第五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並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為其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   三、為符立法經濟原則,第二項規定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並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包括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一款、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至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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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規定:「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8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