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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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1新北市烏來區
2桃園市復興區
3台中市和平區
4高雄市那瑪夏區
5高雄市茂林區
6高雄市桃源區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區長民選➡️保護原住民自治









a098599165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新北市烏來區
台中市和平區
桃園市復興區
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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