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2. 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1新北市烏來區 2桃園市復興區 3台中市和平區 4高雄市那瑪夏區 5高雄市茂林區 6高雄市桃源區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區長民選➡️保護原住民自治
a0985991659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新北市烏來區 台中市和平區 桃園市復興區 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