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3-2 條
- 1.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2.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其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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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規定,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轄區稱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設民選區民代表會與區公所,準用鄉(鎮、市)規定辦理自治。
Q · 山地原住民區跟一般的市轄區差在哪?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由山地鄉改制而來的直轄市轄區稱山地原住民區,屬地方自治團體,設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與區公所(行政機關),區長與區民代表都由居民選舉產生,可自辦自治事項、自編預算。一般市轄區則是市府派出機關、區長官派、無民意機關。其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規定,與直轄市關係準用縣與鄉(鎮、市)的關係。目前計有高雄那瑪夏、桃源、茂林,台中和平,新北烏來,桃園復興 6 個。
白話解讀
一般直轄市底下的「區」只是派出機關,區長是市長指派的,沒有自己的議會、不能自己決定預算。但有一種區不一樣。當直轄市底下的「山地鄉」改制而來時,它會變成「山地原住民區」,這條給了它一個特殊身分:地方自治團體。這代表它有自己選出來的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和區公所(行政機關),能自己辦自治事項、自己編預算,區長和區民代表是「選」出來的,不是「派」的。這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避免山地鄉因為所在的縣市升格進入直轄市,反而把原本擁有的自治地位給弄丟了。它的運作原則上準用鄉(鎮、市)那一套,跟直轄市的關係則比照縣與鄉(鎮、市)的關係。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為山地原住民區的設置依據。當直轄市轄下的山地鄉因縣市升格改制時,依本條取得地方自治團體地位,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為立法與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委辦事項,其自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鄉(鎮、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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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山地原住民區是什麼?▾
由山地鄉改制而成的直轄市轄區,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2成為地方自治團體,有民選區長與區民代表會。
Q2山地原住民區跟一般的區差在哪?▾
一般市轄區是市府派出機關、區長官派、無議會;山地原住民區是自治團體,區長與代表民選、能自編預算。
Q3為什麼要特別設山地原住民區?▾
為保障原住民族自治權,避免山地鄉所屬縣市升格直轄市後,原有的民選自治地位被降格剝奪。
Q4目前有哪些山地原住民區?▾
高雄那瑪夏、桃源、茂林,台中和平,新北烏來,桃園復興,共 6 個。
Q5山地原住民區的運作準用什麼規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與直轄市的關係準用縣與鄉(鎮、市)的關係。
Q6山地原住民區的區長是選的還是派的?▾
選的。區長與區民代表都由居民選舉產生,這是它與一般官派區長最大的區別。
Q7山地原住民區的財源從哪來?▾
依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7由直轄市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鄉之自有財源。
Q8本條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103年(2014)增訂,配合直轄市山地鄉改制,使其升格後仍保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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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山地原住民區 | 一般市轄區 | 鄉(鎮、市) |
|---|---|---|---|
| 法律地位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 市府派出機關 |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
| 首長產生 | 區長民選 | 區長官派 | 鄉(鎮、市)長民選 |
| 民意機關 | 設區民代表會 | 無 | 設鄉(鎮、市)民代表會 |
| 預算自主 | 可自編預算 | 由市府統籌 | 可自編預算 |
| 財源 | 直轄市設算補助(§83-7) | 市府編列 | 自有財源+上級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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