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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81 條(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2.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3. 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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