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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81地方議員、代表之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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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2. 2.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3. 3.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或同選區二分之一以上應補選,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未達半數則不補選。

Q · 議員辭職後一定會補選嗎?

不一定,看缺額比例與剩餘任期兩個門檻

依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地方民意代表因辭職、去職或死亡產生缺額時,須同時看兩道門檻: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才必須補選;若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則不再補選。補選當選人只補足所遺任期,不重新起算一屆。

白話解讀

民意代表的人數不是固定不變的數字,它會因為辭職、去職、死亡而減少,而這條決定了什麼時候要補、什麼時候不補。核心是兩個門檻:議員缺額達總名額的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就必須補選。但有個例外:如果所剩任期不足兩年,而且缺額沒達總名額一半,就不補了,省下一場選舉的成本。補選上來的人只做「剩下的任期」,不是重新算一屆。還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細節:議員要辭職,必須用書面向議會提出,而且辭職書送到議會的那一刻就生效,送出去就不能反悔。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為地方民意代表缺額補選的規範條文,以「缺額比例門檻」結合「剩餘任期門檻」決定是否辦理補選,並明定補選當選人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同時規定民意代表辭職須以書面向議會、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時即行生效,屬送達生效之單方行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議員辭職後一定會補選嗎?

不一定。要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才必須補選;而且如果所遺任期不足兩年又缺額未達總名額一半,就不補了。補選上來的議員只做剩下的任期,不是重新算一屆。

Q2議員辭職要議會同意嗎?

不用。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三項規定,議員辭職以書面向議會提出,辭職書送達議會時即行生效,是單方行為,不需要表決或核准。這跟首長辭職(第82條)要經核准才生效完全不同。

Q3補選上來的議員做幾年?

只補足所遺任期,不是重新起算一屆,所以越接近任期末的缺額幾乎都不補選,以節省選務成本。

Q4地方制度法第81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民意代表缺額補選門檻與辭職生效時點,以缺額比例對上剩餘任期決定要不要補。

Q5什麼叫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

全議會因辭職、去職、死亡空出的席次,占議會總名額的比例達三成。

Q6辭職書送達生效是什麼意思?

辭職是單方意思表示,辭職書送到議會那一刻即生效,無須核准、不能反悔。

Q7議員辭職怎麼提出?

須以書面向所屬議會、代表會提出,辭職書送達即生效。

Q8怎麼判斷缺額要不要補選?

先算全議會與單一選區兩個缺額比例,再檢視剩餘任期是否不足兩年且未達半數。

Q9補選的議員任期怎麼算?

以補足前手所遺任期為限,不重新起算一屆。

Q10缺額比例怎麼計算?

全議會缺額÷總名額是否達十分之三;單一選區缺額÷該區應選名額是否達二分之一。

Q11議員辭職 vs 首長辭職差在哪?

議員辭職送達議會即生效(第81條);首長辭職須經權責機關核准才生效(第82條)。

Q12去職、死亡和辭職在補選上有差別嗎?

三者都列入缺額計算,補選判斷標準相同;差別在辭職另有送達生效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議員(第81條)首長(第82條)
辭職生效時點辭職書送達議會即生效須經權責機關核准始生效
是否可反悔送達即不可撤回核准前仍有轉圜空間
缺額遞補方式達門檻補選,補足所遺任期依層級派代理或補選
任期末例外不足二年且未達半數不補同採成本邏輯設例外

議員(第81條)

辭職生效時點
辭職書送達議會即生效
是否可反悔
送達即不可撤回
缺額遞補方式
達門檻補選,補足所遺任期
任期末例外
不足二年且未達半數不補

首長(第82條)

辭職生效時點
須經權責機關核准始生效
是否可反悔
核准前仍有轉圜空間
缺額遞補方式
依層級派代理或補選
任期末例外
同採成本邏輯設例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公職選挙法第113条(補欠選挙)
韓國공직선거법 제200조(보궐선거)
法國Code électoral(conseillers municipaux 缺額遞補與部分改選規定)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113 制定)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一項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辭職,應以書面向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提出,於辭職書送達議會、代表會時,即行生效。

立法理由一、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五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出缺之補選規定,以及補選當選人之任期。   二、為避免所遺任期過短,補選造成社會成本耗損之浪費,又考量議事運作之可行,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辭職程序。

  • 送達名詞
(0880113 制定)

一、參照直轄市自治法第五十條及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出缺之補選規定,以及補選當選人之任期。   二、為避免所遺任期過短,補選造成社會成本耗損之浪費,又考量議事運作之可行,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 三、第三項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之辭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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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