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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80 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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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首長重病滿一年或無故缺勤滿六個月解職,議員連續缺席兩會期解除職權。

Q · 民選首長或議員長期不做事,可以被拔掉嗎?

可以,達法定時間門檻就解職

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民選地方首長有兩種怠職解職事由: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即依第 79 條程序解除職務。議員、代表則是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解除其職權。判斷的核心不是品德好壞,而是客觀的時間門檻與「連續」是否中斷。

深度解讀

權力有一個你很少想到的前提:你得真的在做事。這條處理的是民選首長和議員「人還掛在位子上,實際上卻沒在運作」的情況。首長如果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連續一年以上,或無故不執行職務連續六個月以上,就依第79條的解職程序拔掉;議員、代表更嚴格: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兩個會期,就解除職權。它的精神很簡單:民選職位是選民託付的責任,不是終身榮譽,長期空轉等於背棄託付。它把「佔著位子不做事」這件事,從一個道德抱怨,變成了實打實的法律後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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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