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80 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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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首長重病滿一年或無故缺勤滿六個月解職,議員連續缺席兩會期解除職權。
Q · 民選首長或議員長期不做事,可以被拔掉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民選地方首長有兩種怠職解職事由: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即依第 79 條程序解除職務。議員、代表則是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解除其職權。判斷的核心不是品德好壞,而是客觀的時間門檻與「連續」是否中斷。
白話解讀
權力有一個你很少想到的前提:你得真的在做事。這條處理的是民選首長和議員「人還掛在位子上,實際上卻沒在運作」的情況。首長如果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連續一年以上,或無故不執行職務連續六個月以上,就依第79條的解職程序拔掉;議員、代表更嚴格: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兩個會期,就解除職權。它的精神很簡單:民選職位是選民託付的責任,不是終身榮譽,長期空轉等於背棄託付。它把「佔著位子不做事」這件事,從一個道德抱怨,變成了實打實的法律後果。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為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怠職解職規範,針對「人在位子上卻長期不運作」設定客觀時間門檻:地方首長重病不能視事滿一年或無故不視事滿六個月者解除職務,議員與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職權,使長期空轉成為獨立於犯罪與任期之外的解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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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首長生重病不能上班,位子會一直空著嗎?▾
不會。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首長因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一年以上,就依第 79 條程序解除職務,再辦補選或由代理人代理,法律不允許職位無限期空轉。一年內由第 82 條的代理人代理,超過一年就走解職。
Q2議員都不出席開會有什麼後果?▾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個會期,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解除職權。出席議會是法定義務。實務上算的是「定期會」不是臨時會,且要「連續」兩個會期,中間出席一次即重新計算。
Q3對怠職解職的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解職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續行行政訴訟救濟。爭點常在「連續」是否成立、缺勤是否「無故」(依法請假、奉派出差不算無故)。
Q4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是什麼?▾
規範民選地方首長、議員因長期不執行職務被解職、解除職權的客觀時間門檻,是防止職位空轉的解職紅線。
Q5首長解職與議員解除職權差在哪?▾
首長依重病滿一年或無故缺勤滿六個月解職(走第 79 條程序);議員是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解除職權。
Q6什麼叫「因故不執行職務」?▾
指首長無正當理由長期不視事;依法請假、奉派出差等「有故」情形不計入,關鍵在是否「無故」且「連續」。
Q7怠職解職跟停職有什麼不同?▾
停職事由見第 78 條,屬暫時性;怠職解職是終局解除職務或職權,性質不同。
Q8民選首長長期不視事怎麼處理?▾
確認事由與起算點 → 蒐集出勤、就醫、簽核紀錄 → 檢視連續是否中斷 → 由上級機關依第 79 條程序解職。
Q9怎麼證明議員連續未出席兩會期?▾
調閱議會定期會出席紀錄,這是客觀硬證據,不需證明動機,連續達二會期即觸發。
Q10解職後的職位空缺怎麼補?▾
依第 82 條辦理代理或補選,首長由上級指派代理並擇期補選,避免地方治理停擺。
Q11對解職處分不服要怎麼救濟?▾
解職屬行政處分,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再續行行政訴訟,爭點常在「連續」與「無故」是否成立。
Q12怠職解職 vs 罷免差在哪?▾
罷免是選民主動投票終止職位;怠職解職是達法定時間門檻由機關依法解職,兩者啟動主體與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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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首長解職 | 議員代表解除職權 |
|---|---|---|
| 對象 |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 |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
| 事由 | 重病不能視事 或 因故不執行職務 |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 |
| 時間門檻 | 重病滿一年 / 無故滿六個月 | 達二會期 |
| 法律效果 | 解除職務(依第 79 條程序) | 解除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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