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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地方制度法 第 80 條(地方首長及議員代表解除職務、職權之情形)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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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規定,首長重病滿一年或無故缺勤滿六個月解職,議員連續缺席兩會期解除職權。

Q · 民選首長或議員長期不做事,可以被拔掉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民選地方首長有兩種怠職解職事由: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即依第 79 條程序解除職務。議員、代表則是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解除其職權。判斷的核心不是品德好壞,而是客觀的時間門檻與「連續」是否中斷。

白話解讀

權力有一個你很少想到的前提:你得真的在做事。這條處理的是民選首長和議員「人還掛在位子上,實際上卻沒在運作」的情況。首長如果罹患重病不能執行職務連續一年以上,或無故不執行職務連續六個月以上,就依第79條的解職程序拔掉;議員、代表更嚴格: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兩個會期,就解除職權。它的精神很簡單:民選職位是選民託付的責任,不是終身榮譽,長期空轉等於背棄託付。它把「佔著位子不做事」這件事,從一個道德抱怨,變成了實打實的法律後果。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為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怠職解職規範,針對「人在位子上卻長期不運作」設定客觀時間門檻:地方首長重病不能視事滿一年或無故不視事滿六個月者解除職務,議員與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解除職權,使長期空轉成為獨立於犯罪與任期之外的解職事由。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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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首長生重病不能上班,位子會一直空著嗎?

不會。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首長因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連續一年以上,就依第 79 條程序解除職務,再辦補選或由代理人代理,法律不允許職位無限期空轉。一年內由第 82 條的代理人代理,超過一年就走解職。

Q2議員都不出席開會有什麼後果?

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個會期,依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解除職權。出席議會是法定義務。實務上算的是「定期會」不是臨時會,且要「連續」兩個會期,中間出席一次即重新計算。

Q3對怠職解職的處分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以。解職屬行政處分,當事人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續行行政訴訟救濟。爭點常在「連續」是否成立、缺勤是否「無故」(依法請假、奉派出差不算無故)。

Q4地方制度法第 80 條是什麼?

規範民選地方首長、議員因長期不執行職務被解職、解除職權的客觀時間門檻,是防止職位空轉的解職紅線。

Q5首長解職與議員解除職權差在哪?

首長依重病滿一年或無故缺勤滿六個月解職(走第 79 條程序);議員是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解除職權。

Q6什麼叫「因故不執行職務」?

指首長無正當理由長期不視事;依法請假、奉派出差等「有故」情形不計入,關鍵在是否「無故」且「連續」。

Q7怠職解職跟停職有什麼不同?

停職事由見第 78 條,屬暫時性;怠職解職是終局解除職務或職權,性質不同。

Q8民選首長長期不視事怎麼處理?

確認事由與起算點 → 蒐集出勤、就醫、簽核紀錄 → 檢視連續是否中斷 → 由上級機關依第 79 條程序解職。

Q9怎麼證明議員連續未出席兩會期?

調閱議會定期會出席紀錄,這是客觀硬證據,不需證明動機,連續達二會期即觸發。

Q10解職後的職位空缺怎麼補?

依第 82 條辦理代理或補選,首長由上級指派代理並擇期補選,避免地方治理停擺。

Q11對解職處分不服要怎麼救濟?

解職屬行政處分,可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再續行行政訴訟,爭點常在「連續」與「無故」是否成立。

Q12怠職解職 vs 罷免差在哪?

罷免是選民主動投票終止職位;怠職解職是達法定時間門檻由機關依法解職,兩者啟動主體與要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首長解職議員代表解除職權
對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
事由重病不能視事 或 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未出席定期會
時間門檻重病滿一年 / 無故滿六個月達二會期
法律效果解除職務(依第 79 條程序)解除職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地方自治法(普通地方公共団体の長・議員の失職及び解職請求制度)
🇰🇷 韓國지방자치법(지방자치단체장·지방의회의원 퇴직) 및 주민소환에 관한 법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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