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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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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2. 2.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3. 3.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4. 4.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5.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長民選、任期四年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Q · 縣市長和直轄市長到底差在哪?

副手少一人、職等矮一級、多一道稅捐人事

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縣(市)長一人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對照第55條直轄市副市長三人、比照第十四職等,縣(市)整體低一階;專屬人事縣(市)為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五道(直轄市僅四道),但縣(市)長另負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之責。

白話解讀

為什麼當年一堆縣市拼了命要升格直轄市?面子只是一部分,真正的差別全寫在這條和前一條的對照裡。同樣是地方首長,縣(市)長和直轄市長差的不只是頭銜:直轄市副市長三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縣市副縣市長只有兩人、比照第十三職等,矮一級。專屬人事直轄市是四個(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縣市卻是五個,多了「稅捐」這道緊箍咒。但縣市長也有直轄市長沒有的活:他要「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多管一層。縣市長一樣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一級主管除五大專屬人事外,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由縣市長依法任免。整套權力配置,就是比直轄市低一階。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為縣(市)政府組織之基準規範,明定縣(市)長之產生方式、任期、職權,以及副縣(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之員額、職等與任免程序,並界定縣(市)長對所轄鄉(鎮、市)自治之指導監督權限,構成台灣地方治理城鄉層級差序的法律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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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升格直轄市,到底差在哪?

差在整套權力配置。對照第55條和第56條:直轄市副市長三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縣市副縣市長兩人、比照第十三職等;直轄市專屬人事四個,縣市五個(多「稅捐」)。直轄市首長職權全面高一階。內行人提示:升格爭的不只是首長排場,更是統籌分配稅款、人事員額、職等這些實質資源。

Q2縣市長管得到鄉鎮市長嗎?

管得到一部分。第56條第1項明定縣市長要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所以鄉鎮市長雖然也是民選,仍受縣市長的指導監督,不是完全各自獨立。內行人提示:這層監督關係在補助款分配、計畫核定上特別明顯,鄉鎮要的資源很多要過縣市這一關。

Q3縣市長任期幾年?

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由縣市民依法選舉產生,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Q4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什麼?

規範縣市政府組織:縣市長職權與任期、副縣市長員額與職等、一級主管任免,以及對所轄鄉鎮市自治的指導監督權。

Q5什麼是縣市的專屬人事?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五類,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縣市長不得任意進退,比直轄市多「稅捐」一道。

Q6縣市政府一級主管能放幾個政務職?

除五類專屬人事外,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Q7縣市長怎麼產生?

由縣市民依法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Q8副縣市長怎麼任命?

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Q9縣市政府秘書長怎麼任免?

秘書長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副秘書長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Q10怎麼比較縣市與直轄市的首長配置?

把第55條與第56條並排,逐項對照副手人數、職等、專屬人事與監督下級的差異,論點會從感覺升級到具體條文。

Q11縣市長 vs 直轄市長差在哪?

直轄市副市長三人比照第十四職等,縣市副手二人比照第十三職等,縣市整體低一階,但縣市另負監督鄉鎮市自治之責。

Q12縣市專屬人事 vs 直轄市專屬人事差在哪?

直轄市四道(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縣市五道,多了「稅捐」這道,地方稅人事縣市長插不了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直轄市(§55)縣(市)(§56)
副首長人數三人二人
副首長職等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專屬人事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四道)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五道)
一級主管政務職比例二分之一得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二分之一得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對下級自治監督無(直轄市下無鄉鎮自治)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任期與連任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直轄市(§55)

副首長人數
三人
副首長職等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專屬人事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四道)
一級主管政務職比例
二分之一得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對下級自治監督
無(直轄市下無鄉鎮自治)
任期與連任
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縣(市)(§56)

副首長人數
二人
副首長職等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專屬人事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五道)
一級主管政務職比例
二分之一得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對下級自治監督
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任期與連任
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地方自治法 第139条・第161条(都道府県知事等の長及び副知事・副市町村長)
韓國지방자치법(지방자치단체의 장 및 부단체장에 관한 규정)
中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县长、市长及政府组织)
法國Code général des collectivités territoriales(CGCT,président du conseil départemental / mai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5

(0880113 制定)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得由各該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得增置一人;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二人外,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1122 修正)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615 修正)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14 修正)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立法理由一、查原條文第一項規範直轄市任期及連任次數限制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考量實務上民選地方首長之選舉係以「屆」作為區別,為避免法律解釋見解不同,爰修正為「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以杜疑義。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1141121 修正)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比照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任免名詞
  • 法律名詞
(088011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41122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0615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1030114 修正)

一、查原條文第一項規範直轄市任期及連任次數限制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考量實務上民選地方首長之選舉係以「屆」作為區別,為避免法律解釋見解不同,爰修正為「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以杜疑義。   二、原條文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1141121 修正)

照國民黨黨團、台灣民眾黨黨團共同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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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規定:「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地方制度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