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6 條
- 1.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2.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 3.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4.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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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56條規定縣(市)長民選、任期四年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Q · 縣市長和直轄市長到底差在哪?
依地方制度法第56條,縣(市)長一人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二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對照第55條直轄市副市長三人、比照第十四職等,縣(市)整體低一階;專屬人事縣(市)為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五道(直轄市僅四道),但縣(市)長另負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之責。
白話解讀
為什麼當年一堆縣市拼了命要升格直轄市?面子只是一部分,真正的差別全寫在這條和前一條的對照裡。同樣是地方首長,縣(市)長和直轄市長差的不只是頭銜:直轄市副市長三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縣市副縣市長只有兩人、比照第十三職等,矮一級。專屬人事直轄市是四個(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縣市卻是五個,多了「稅捐」這道緊箍咒。但縣市長也有直轄市長沒有的活:他要「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多管一層。縣市長一樣民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一級主管除五大專屬人事外,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由縣市長依法任免。整套權力配置,就是比直轄市低一階。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56條為縣(市)政府組織之基準規範,明定縣(市)長之產生方式、任期、職權,以及副縣(市)長、秘書長、一級單位主管之員額、職等與任免程序,並界定縣(市)長對所轄鄉(鎮、市)自治之指導監督權限,構成台灣地方治理城鄉層級差序的法律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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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長任期幾年?▾
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Q2副縣市長有幾人?▾
二人,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縣(市)長任命並報內政部備查。
Q3縣市長和直轄市長差在哪?▾
對照第55條:直轄市副市長三人比照第十四職等,縣市副手二人比照第十三職等,整體低一階。
Q4縣市政府的專屬人事有哪些?▾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五類,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Q5縣市長管得到鄉鎮市長嗎?▾
管得到一部分,第56條明定縣市長要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Q6縣市政府一級主管可以放政務職嗎?▾
除五類專屬人事外,一級主管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Q7副縣市長會隨縣市長下台嗎?▾
會,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副縣市長及政務職主管隨同離職。
Q8縣市長什麼時候宣誓就職?▾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直轄市(§55) | 縣(市)(§56) |
|---|---|---|
| 副首長人數 | 三人 | 二人 |
| 副首長職等 |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 |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
| 專屬人事 |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四道) | 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五道) |
| 一級主管政務職比例 | 二分之一得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 二分之一得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
| 對下級自治監督 | 無(直轄市下無鄉鎮自治) | 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
| 任期與連任 | 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 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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