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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地方制度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2.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3.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4.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共同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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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不能直接由市長任免(§55、§56、§57) 直轄市: 1⃣️主計2⃣️人事3⃣️政風4⃣️警察 縣市: 1⃣️主計2⃣️人事3⃣️政風4⃣️警察5⃣️稅捐 鄉鎮市: 1⃣️主計2⃣️人事3⃣️政風
cathy881111
2 years ago
警察類科
去職:罷免或懲戒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II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III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IV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bestwish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例如: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即是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政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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