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5 條
- 1.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 2.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置副秘書長三人,由市長依法任免之;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 3.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 4.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 5.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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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定直轄市長由市民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四類主管依專屬人事法律任免,不受市長支配。
Q · 市長可以一直連任下去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直轄市長由市民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意即做完一任後最多再連任一次,合計兩任、共八年,不能無限連任。此外副市長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的主管屬政務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白話解讀
直轄市長上任第一天,能換掉的位子有一長串:副市長三個、秘書長、大多數局處首長,全是市長一句話的事。但有四個位子他碰不了:主計、人事、警察、政風。這四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不隨市長意志走。因為它們分別掌管錢、人、治安、監察,若連這些都讓市長一手任命,地方政府就成了首長的私人王國,法律刻意把它們留在中央人事體系裡當制衡的釘子。還有個常被誤會的點:市長民選有實權,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意思是最多兩任八年,不能無限連任。副市長和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的主管屬政務職,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這就是政務官和事務官的分界線。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55條規範直轄市政府之組織與首長任免:市長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副市長三人由市長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多數一級主管亦由市長任免。但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四類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不受市長支配,形成地方首長人事權與中央人事一條鞭之間的制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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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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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直轄市長任期幾年?▾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最多兩任、共八年。
Q2副市長有幾位?由誰任命?▾
副市長三人,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Q3市長可以換掉所有局處首長嗎?▾
不行。主計、人事、警察、政風四類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市長不能任意撤換;其餘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者才由市長任免。
Q4副市長什麼時候要離職?▾
副市長及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Q5政務官和事務官差在哪?▾
政務官隨首長進退(如副市長),事務官受文官制度保障(如主計、人事、警察、政風主管)。
Q6市長一定要宣誓就職嗎?▾
是,依第55條第4項,當選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Q7地方制度法第55條最近有修法嗎?▾
有,第1項及第2項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修正,自115年1月1日(2026-01-01)施行。
Q8為什麼市長動不了警察局長?▾
警察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刻意留在中央人事體系作為制衡,避免地方政府成為首長一言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政務官(如副市長) | 專屬人事事務官(主計/人事/警察/政風) |
|---|---|---|
| 任免依據 | 由市長任命(報行政院備查) | 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
| 與市長關係 | 隨市長進退 | 不隨市長意志,自成人事體系 |
| 離職時點 | 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死亡時隨同離職 | 受文官制度保障,不隨市長離職 |
| 制度目的 | 貫徹民選首長施政意志 | 制衡,防止地方政府成為首長私人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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