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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4 條(組織準則之擬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行政院核定。
  2. 縣(市)議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議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內政部核定。
  3. 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縣政府核定。
  4. 新設之直轄市議會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議會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5.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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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依對象) §54:議會(地方立法機關) 🆚 §62:政府(地方行政機關)
0328a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cf. 62 地方自治政府組織準則及自治條例之擬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