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3 條(議員、代表不得兼任之職務)
- 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2.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就職後有前項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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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公立學校老師、現職公務員,卻想參選地方議員,這條會在你最興奮的當選那一刻給你一個硬規定:當選後就職前必須辭去原職,不辭,法律就當你在就職那一刻「視同辭去」,而且還會主動通知你原本的機關解除你的職務。第53條禁止議員、代表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其他民選公職,也不能在同一個地方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掛任何職務或名義。為什麼這麼嚴?因為議員的職責是「監督」這些行政機關,如果你一邊當議員監督市府、一邊又在市府所屬機構領薪掛職,你等於球員兼裁判,監督就形同虛設。這條的狠勁在於它不靠你自覺:你不主動辭,法律幫你辭,還幫你通知前東家,連拖延的空間都沒留給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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