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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2.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3.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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