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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
第 四 節 自治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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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地方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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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
(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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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
必要費用
;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違反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
非
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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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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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省政府與省諮議會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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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地方自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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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地方自治團體及其居民之權利與義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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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自治事項 §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自治法規 §25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自治組織 §33
開新分頁
第 一 款 地方立法機關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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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款 地方行政機關 §55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自治財政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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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中央與地方及地方間之關係 §7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83-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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