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2 條(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
- 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在開會期間並得酌支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
- 2.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召開之會議,不得依前項規定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膳食費,或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
- 3.第一項各費用支給項目及標準,另以法律定之;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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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開會期間另支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違法召開的會議不得支領費用。
Q · 地方議員領的是薪水嗎?開會就一定有錢領嗎?
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給的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開會期間另支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本質是執行民選職務的費用補貼,不是僱傭薪資。但有但書:違反第 34 條第 4 項程序召開的會議,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都不能領,也不准另立名目巧立費用。費用項目與標準須另以法律定之,民代不得自行決議加碼。
白話解讀
很多人罵「民代月領高薪還不做事」,但你知道嗎?在法律上,地方議員、代表領的根本不叫「薪水」。第52條給的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開會期間再加「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這個用詞差異不是文字遊戲,它反映一個制度設計:民代是民選的職務,不是受僱的公務員,所以給的是執行職務的費用補貼,不是僱傭薪資。更關鍵的是這條藏了一個懲罰機制:如果是違反第34條第4項規定「非法召開」的會議,與會的人連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都不能領,想另立名目巧立費用更不行。也就是說,程序違法的會議,連帶讓你開會領的錢失去法律依據。而且所有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必須「另以法律定之」,民代不能自己幫自己加錢,這是防止自肥的最後一道閘門。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52 條為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的授權與限制規範:確認議員、代表得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及開會期間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同時設下兩道防自肥閘門——違法召開之會議不得支領費用、費用項目與標準須另以法律定之且不得自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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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議員領的是薪水嗎?▾
不是。第 52 條給的是研究費等必要費用,本質是執行民選職務的補貼,不是僱傭薪資,民代也不是受僱的公務員。
Q2議員開會就一定有出席費嗎?▾
有但書。違反第 34 條第 4 項程序召開的會議,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都不能領,也不准另立名目支給。
Q3議員費用標準由議會自己訂嗎?▾
不是。第 3 項明定費用項目與標準另以法律定之,且非依法律不得自行增加,議會不能開會決議幫自己加錢。
Q4民代費用跟公務員薪俸一樣嗎?▾
不一樣。民代不適用一般公務員俸給、退撫制度,費用結構自成一套,由專法另定。
Q5違法開的會領了費用會怎樣?▾
支領欠缺法律依據,涉及公法上不當得利,主計、審計、監察單位得依法把關追繳。
Q6議員費用的法源在哪部法律?▾
在「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52 條第 3 項授權另以法律定之。
Q7公民如何監督議員費用?▾
盯緊費用是否有法律依據、會議召開是否合法,而非單純質疑金額高低,後者較難有結論。
Q8議會能另立名目巧立費用嗎?▾
不行。第 2 項明文禁止對違法會議另訂項目名稱、標準支給費用,預先堵死規避手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地方民意代表(第52條) | 一般公務員 |
|---|---|---|
| 給付性質 | 研究費等必要費用、出席費等補貼 | 俸給(薪資) |
| 身分基礎 | 民選職務,非受僱 | 受任用,受僱關係 |
| 標準訂定 | 另以法律定之,不得自行增加 |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俸表 |
| 違法會議影響 | 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不得支領 | 不適用此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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