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1 條(禁止逮捕或拘禁及例外)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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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給地方民代不逮捕特權,僅限會期內、須經議會同意,現行犯與通緝犯不受保護。
Q · 地方議員會期內真的不能被警察抓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地方議員、代表在「會期內」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但三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有保護:一、限會期內,休會期間無此特權;二、須非現行犯且非通緝犯;三、逮捕前須經議會同意。只要當場是現行犯或已遭通緝,特權當場失效,可逕行逮捕。
白話解讀
「民代有特權,警察不能抓」這句話只對了一半,而漏掉的那一半很要命。第51條給地方議員、代表的是「不逮捕特權」,但它的範圍窄得超乎你想像。第一,只在「會期內」有效,休會期間這道保護完全消失。第二,就算在會期內,警察要逮捕也不是絕對不行,而是要先經過議會同意。第三,也是最大的破口:現行犯、通緝犯完全不受保護,當場就能抓。這道特權的目的不是給民代免死金牌,而是防止行政權用「抓人」當手段,在會期中讓特定議員無法出席、藉此操控議會表決。它保護的是議會的完整運作,不是個別議員的犯罪豁免。看懂這個目的,你就知道為什麼現行犯例外是理所當然:當場犯罪被逮跟操控議會無關,自然不必保護。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51 條規範地方民意代表的「不逮捕特權」,指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在議會會期內,非經所屬議會同意不得遭逮捕或拘禁;惟現行犯與通緝犯排除於保護之外。其立法目的在防止行政或偵查權藉逮捕手段干擾議會出席與表決,保障議會運作完整,而非給予個別民代刑事責任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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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議員不逮捕特權是什麼?▾
會期內非經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拘禁,目的是保護議會運作而非豁免刑責。
Q2不逮捕特權休會期間還有效嗎?▾
沒有。特權只限會期內,休會期間議員與一般人相同,該抓就抓。
Q3現行犯議員可以當場逮捕嗎?▾
可以。現行犯、通緝犯明文排除在保護外,逕行逮捕不需議會同意。
Q4不逮捕特權等於不會被起訴嗎?▾
不是。特權只限制逮捕拘禁,偵查、起訴、審判照常進行。
Q5誰決定要不要同意逮捕議員?▾
由議員所屬的議會或代表會表決決定,是高度政治性的議事程序。
Q6通緝犯議員走進議場就安全了嗎?▾
不會。通緝犯明文排除保護,警方可逕行拘提,會場不是庇護所。
Q7員警誤抓非現行犯議員會怎樣?▾
會期內未經同意逮捕非例外情形的議員,可能構成違法逮捕,責任在執法者。
Q8不逮捕特權和言論免責一樣嗎?▾
不同。言論免責保障議事發言不受追究,不逮捕特權限制的是人身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peech_immunity_art50 | arrest_privilege_art51 |
|---|---|---|
| 保護客體 | 議事發言、表決不受追究 | 會期內人身不受逮捕拘禁 |
| 時間範圍 | 對議事行為永久免責 | 僅限會期內,休會即失效 |
| 例外 | 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保障 | 現行犯、通緝犯排除 |
| 可否被議會解除 | 不可,屬實體免責 | 可,經議會同意即得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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