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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1 條(禁止逮捕或拘禁及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經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之同意,不得逮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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