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50 條(言論免責權及例外)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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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50條給地方議員言論免責,但只保護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無關議程又顯然違法的發言不在保護範圍。
Q · 議員在議會罵人,被罵的人真的告不了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50條,免責只罩「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而但書明文排除「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如果議員的發言與當天議程毫無關係、純屬人身污辱,免責就不成立;他在議場外(記者會、社群、直播)重複的版本更完全不受保護,那才是被害人有效追究的破口。
白話解讀
議事台上,你常看到地方議員火力全開,指名道姓批評官員、爆料、嗆聲,卻很少看到他們因此被告成功。原因就在這條:議員「就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這是讓民意代表敢講真話的制度盾牌,沒有它,議員怕被告就不敢監督。但這面盾牌有兩個你必須知道的破口。第一,只保護「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議員在議場外、在臉書、在記者會講的,不在這條保護範圍。第二,就算在議場內,如果是「無關會議事項」而且「顯然違法」的言論(例如純粹的人身污辱、與議題完全無關的誹謗),但書直接把免責收回。所以議員的免責不是無限上綱的免死金牌,它有清楚的邊界,而這個邊界正是被點名的民眾能不能反擊的關鍵。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50條為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規範,賦予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有關會議事項」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並以但書排除「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在民主監督功能與個人名譽保護之間劃定保護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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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50條是什麼?▾
規範地方民意代表對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是地方議員言論免責的依據。
Q2議員在質詢時亂講話我告得了嗎?▾
若發言與當天議程無關且顯然違法,免責不成立,可追究;與議程有關者受保護。
Q3議員在臉書罵人也算議事免責嗎?▾
不算。免責只罩議場內、有關會議事項的言論,場外發言與一般人一樣要負妨害名譽責任。
Q4免責代表議員講的都是真的嗎?▾
不是。免責只免除法律責任,與言論真假無關,受免責保護的言論仍可能完全不實。
Q5地方議員和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一樣嗎?▾
立委免責依憲法第73條範圍較寬,地方議員依地制法第50條且受釋字165號限縮,較窄。
Q6什麼叫無關會議事項顯然違法?▾
與當日議程毫無關聯、純屬人身污辱或誹謗的發言,落入但書失去免責。
Q7被議員言論傷害要怎麼蒐證?▾
保存發言逐字稿、影片、報導與當天議程表,並鎖定他在議場外重複的相同言論。
Q8對議員提妨害名譽有時間限制嗎?▾
刑事誹謗為告訴乃論,須自知悉犯人起6個月內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時效為2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mmunity | can_sue | note |
|---|---|---|---|
| 議場內、有關會議事項 | 受免責保護 | 原則不可追究 | 質詢、審查預算等監督言論的核心保護區 |
| 議場內、無關會議事項且顯然違法 | 但書排除免責 | 可追究 | 純人身污辱、與議程無關的誹謗 |
| 議場外(記者會、社群、直播) | 完全不受保護 | 可追究 | 與一般人相同,負妨害名譽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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