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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第 50 條(言論免責權及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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