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4 條(議會及代表會開會日數)
- 1.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 2.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3.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 4.前項臨時會之召開,議長、主席應於十日內為之,其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縣(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鄉(鎮、市)民代表會每次不得超過三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但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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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規定地方議會定期會每六個月一次,直轄市議會每次最多七十日,縣市議會三十至四十日,鄉鎮市民代表會十二至十六日。
Q · 地方議會一年開幾次會、每次最多開幾天?
依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地方議會定期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一年兩次),會期上限依層級不同:直轄市議會每次不得超過七十日、縣(市)議會三十至四十日、鄉(鎮、市)民代表會十二至十六日。另可依法定事由召集臨時會,臨時會次數與天數亦有硬上限。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地方議會想開會就開、想吵多久就吵多久?這條把每一個時間格子都鎖死了。直轄市議會定期會一年兩次、每次最多七十天,縣市議會看人數三十到四十天,鄉鎮市民代表會更短到十二天或十六天。為什麼這串數字跟你有關?因為議會在這些天裡要審完你這個城市一整年的總預算,蓋學校、修馬路、給弱勢的補助,全在這幾十天內定生死。會期一到、議案沒審完,除非市長要求或三分之一議員連署延長,否則就得收攤。而且延長的會期法律明文禁止拿來質詢市長。會期長短不是議事細節,是地方民主能監督多深的天花板。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34 條為地方立法機關的會期規範,明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定期會的召集週期與天數上限、延長會期條件與上限,以及臨時會的法定事由、次數與天數限制,並設計議長不召集時的召集備位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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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議會一年到底開幾次會、開多久?▾
定期會每六個月一次、一年兩次,會期上限依層級不同:直轄市議會每次不超過七十日,縣市議會看議員人數三十到四十日,鄉鎮市民代表會十二到十六日。另可依法召集臨時會。內行人提示:審總預算的那次定期會若議案沒審完,可經連署或市長要求延長,但延長會期法律明文禁止用來質詢首長,所以想逼問市府要趁正規會期。
Q2議長不肯召集開會,難道就只能乾等?▾
不用。這條設了召集備位順序:議長、主席不依法召集,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副職也不召集,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臨時會的召開請求送達後,議長、主席還應於十日內召集。內行人提示:這套機制就是防止用拒絕開會來癱瘓議會監督,知道這條的議員可以主動發動,不必受制於議長一人。
Q3地方議會會期幾天?▾
定期會直轄市最多七十日、縣市三十至四十日、鄉鎮市十二至十六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
Q4定期會和臨時會差在哪?▾
定期會是每六個月自動召開的常規會議可質詢;臨時會須有法定事由發動,次數天數都有上限。
Q5什麼是召集備位順序?▾
議長不召集由副議長召集,副議長也不召集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防止癱瘓議會。
Q6延長會期是什麼?▾
審總預算的定期會議案未畢時,經首長要求或三分之一議員連署、提經大會決議追加的會期,但不得質詢。
Q7怎麼推動議會召開臨時會?▾
湊足三分之一議員連署或請求首長提出,請求送達後議長應於十日內召集,並注意年度次數上限。
Q8怎麼推動延長會期?▾
在定期會屆滿前,由首長要求或三分之一議員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直轄市最多再十日。
Q9議長拖延不開會怎麼處理?▾
援引召集備位機制,由副議長召集,再不召集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臨時會請求十日內須召集。
Q10如何判斷議員『沒時間審』是不是藉口?▾
查本次會期實際開了幾天,對照法定上限與議案數量,就能精準質疑審查是否充分。
Q11延長會期 vs 臨時會,哪個處理預算?▾
預算未審完優先用延長會期(接續定期會),臨時會多用於覆議等突發事由,且延長會期禁質詢。
Q12直轄市 vs 縣市議會會期差多少?▾
直轄市定期會七十日、延長十日;縣市三十至四十日、延長五日,監督時間差近一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定期會 | 臨時會 |
|---|---|---|
| 召集週期 | 每六個月一次 | 依法定事由發動,無固定週期 |
| 發動事由 | 法定例會,自動召開 | 首長請求/三分之一議員請求/第39條第4項情事 |
| 直轄市天數上限 | 70 日(可延長 10 日) | 每次 10 日,每 12 個月最多 8 次 |
| 縣(市)天數上限 | 30~40 日(可延長 5 日) | 每次 5 日,每 12 個月最多 6 次 |
| 鄉(鎮、市)天數上限 | 12~16 日 | 每次 3 日,每 12 個月最多 5 次 |
| 可否質詢 | 可質詢首長 | 延長會期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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