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3 條
- 1.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 2.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應參酌各該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財政、區域狀況,並依下列規定,於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定之: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二千人以上或改制前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縣(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人口在七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但依第二目規定計算無原住民議員名額者,原住民人口應計入之。 (二)原住民議員名額: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有山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或有山地鄉者,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人口數均未達一千五百人以上者,且原住民人口數在二千人以上者,應有原住民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依前二目規定計算之名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議員名額。 三、鄉(鎮、市)民代表總額: (一)鄉(鎮、市)人口在一千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人;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七人;人口在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人口在十五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人口超過十五萬人者,不得超過三十一人。 (二)鄉(鎮、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鄉(鎮、市)民代表名額。
- 3.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 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縣(市)區域議員名額多於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者,除離島縣人口多於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人口五千人以上,其餘縣(市)人口多於四萬人以上者外,以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選出名額為其名額,不適用第二項規定。
- 5.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 6.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平地原住民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 7.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該宣誓就職典禮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並由議員、代表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代表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 8.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五項及第六項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就職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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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名額依人口級距計算,並保障原住民及任一性別當選名額。
Q · 縣市議員可以連任幾次?
依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一項,地方民意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且無連任次數上限,所以地方上會出現資深「萬年議員」。這與行政首長(第 55 至 57 條,連選得連任一次、做滿兩屆須下台)形成明顯落差。
白話解讀
你每四年投一次票選縣市議員,卻很少人注意到一件事:縣市長做滿兩屆就得下台,但議員可以一直連任下去,沒有上限。同一張選票、同一個地方政府,兩種任期天花板,源頭就在這條。這條還默默決定了三件影響你那一票的事:你的選區有幾席(人口越多席次越多,但有上限)、有沒有保留給原住民的席次(看你那區設籍的平地、山地原住民人口有沒有過門檻)、以及每三席以上必須有一席是不同性別當選。這些不是冷知識,它直接換算成「你投的人有多大機率選上」。你以為議員席次是固定的,其實它是用人口、財政、族群、性別四個變數算出來的一道公式。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為地方民意機關席次與任期之規範,明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名額依人口級距設上限,並嵌入原住民保留席與任一性別當選名額,構成台灣地方代議制的結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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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縣市議員到底可以連任幾次?▾
沒有次數限制。地方制度法第 33 條第一項寫的是「連選得連任」,只要選得上就能一直做。這跟行政首長不同: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依第 55 到 57 條都是「連選得連任一次」,做滿兩屆就不能再選同一個位子。所以地方上常見資深「萬年議員」,但不會有「萬年縣長」。
Q2選舉公報上的「婦女保障名額」是怎麼算的?▾
現行法寫的是「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不是只保障女性。規則是:一個選區選出名額在三人以上,就要有一席保留給人數較少的那個性別;超過三人,每再增加三人多保留一席。所以四席的選區至少一席性別保障。這條在「最後一席」最常發生作用,候選人票數沒擠進去卻當選、或票數不是最低卻落選,關鍵往往就是這個名額把名單重新洗了一次。
Q3縣市議員可以連任幾次?▾
沒有次數限制,連選得連任;這與縣市長最多連任一次完全不同。
Q4地方民意代表任期是幾年?▾
四年,由各該轄區居民依法選舉產生,期滿可再連選連任。
Q5什麼是任一性別當選名額?▾
選區應選三人以上時,至少一席保留給人數較少的性別,避免任一性別在議場歸零。
Q6原住民議員保留席是怎麼產生的?▾
依設籍平地/山地原住民人口是否達門檻(直轄市 2,000 人、縣市 1,500 人)強制生出。
Q7怎麼查我選區議員有幾席?▾
查中選會選舉公報 → 定位戶籍選區 → 看應選名額 → 確認有無原住民與性別保留席。
Q8性別保障名額怎麼算?▾
應選名額三人以上保留一席任一性別,超過三人每再增三人加一席。
Q9原住民議員席次門檻怎麼算?▾
看設籍平地/山地原住民人口;縣市門檻 1,500 人、直轄市 2,000 人,過門檻即生保留席。
Q10議員當選後什麼時候就職?▾
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召集。
Q11議員 vs 縣市長連任限制差在哪?▾
議員「連選得連任」無上限(§33);首長「連選得連任一次」最多兩屆(§55-57)。
Q12婦女保障名額 vs 任一性別名額差在哪?▾
舊稱婦女保障只想到女性;現行「任一性別」中性化,全女性選區反而保障男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地方民意代表(§33) | 地方行政首長(§55-57) |
|---|---|---|
| 連任限制 | 連選得連任,無次數上限 | 連選得連任一次(最多兩屆) |
| 任期 | 四年 | 四年 |
| 性別保障 | 應選三人以上保留任一性別名額 | 無(單一首長職) |
| 原住民保留席 | 達人口門檻強制保留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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