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2 條(地方行政規則之發布程序與生效條件)
- 1.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收到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依第三十九條規定提起覆議、第四十三條規定報請上級政府予以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
- 2.自治法規、委辦規則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
- 3.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為核定與否之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但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之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在此限。
- 4.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但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 5.第一項及第二項自治法規、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未依規定期限公布或發布者,該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但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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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規定自治條例經議決後,行政機關須於三十日內公布,逾期由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並自公布日起算第三日生效。
Q · 市長不公布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可以一直拖嗎?
依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第一項,地方行政機關收到議決的自治條例後,除合法提起覆議、報請上級函告無效或聲請釋憲外,應於三十日內公布。若逾期不公布,依第五項該自治法規自期限屆滿日起算第三日生效,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行政首長對自治條例並無單純的否決權,拖延不會使條例失效。
白話解讀
你以為地方議會通過一條自治條例(地方版的法律,例如攤販管理、停車收費、噪音罰鍰),市長一定得乖乖公布嗎?反過來想:如果市長不爽這條條例,能不能裝死、拖著不公布,讓它永遠生不出來?這條法律就是堵死這個漏洞的關鍵。它給行政機關劃了一條死線:收到議會議決後,除非提覆議、報請上級函告無效或聲請釋憲,否則三十日內必須公布。拖過頭會怎樣?第五項說得很硬:時限一到,這條自治法規自動從期滿日起算第三天生效,而且由議會「代為發布」。換句話說,市長的沉默不是否決權,只是把發布的權力拱手讓給議會。懂這條的人知道,地方民意機關手上其實握著一把行政機關拖不掉的籌碼。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32 條為自治法規與委辦規則的公布生效程序規範,課予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公布期限,並設計逾期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上級核定逾一個月視為核定、公布後第三日生效等機制,確保地方立法機關之議決不致因行政首長消極不作為而被擱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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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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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治條例市長不公布會怎樣?▾
逾三十日未公布,條例自期限屆滿日起算第三日生效,並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
Q2自治條例哪一天開始生效?▾
原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生效,訂有特定施行日者從其規定。
Q3行政首長對自治條例有否決權嗎?▾
沒有。只能提覆議、報請上級函告無效或聲請釋憲,三者以外都須在三十日內公布。
Q4委辦規則須上級核定時,上級可以拖多久?▾
核定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
Q5什麼情況上級核定期限可以延長?▾
因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者,不受一個月限制。
Q6代為發布是誰來做?▾
原則由地方立法機關代為發布;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由核定機關代為發布。
Q7三十日的起算點是哪一天?▾
自議決函送送達地方行政機關之日起算;應經核定者,自核定文送達之日起算。
Q8覆議、函告無效、釋憲三者差在哪?▾
覆議是要求議會重審(第39條)、函告無效是報請上級認定牴觸上位規範(第43條)、釋憲是聲請司法院解釋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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