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1 條(自律規則之訂定、發布及效力)
- 1.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 2.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 3.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授權地方立法機關訂定自律規則,發布後報上級政府備查,牴觸上位規範者無效。
Q · 議員在議場違規,到底是誰在管?
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管理內部紀律與議事秩序,發布後只需報上級政府「備查」即生效,不需上級「核定」同意。但第三項明定:自律規則若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一律無效。自律不等於不受監督。
白話解讀
你選出來的縣市議員,在議場裡能不能霸佔主席台、缺席幾次會被處分、互嗆到什麼程度算違規,這些規矩不是中央訂的,是議會自己寫的。這條就是給地方議會這個權力的法源:他們可以訂「自律規則」,管自己人。關鍵在第二項,這種規則原則上只要「報上級政府備查」就生效,不需要上級「核定」(事前同意)。備查的意思是「我做完了通知你一聲」,不是「等你批准」,這就是地方自治真正的牙齒,議會內部的事中央插不上手。但第三項馬上補一刀:再怎麼自治,這規則只要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立刻無效。所以議會手上這把刀,有刃也有套,自律不等於為所欲為。
法律定性
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依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為規範內部議事秩序與議員紀律所訂定的自治規範,發布後報上級政府備查即生效,但牴觸上位法規範者無效,是議會自律原則在地方層級的具體展現。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地方制度法第 31 條是什麼?▾
授權地方議會、代表會訂定管理內部紀律的自律規則,發布後報上級備查即生效。
Q2自律規則要不要上級核定?▾
不用。第二項用「備查」不是「核定」,議會發布後通知上級即可,上級無否決權。
Q3備查和核定差在哪?▾
核定要上級事前同意才生效;備查是做完事後報備,決定權留在議會手裡。
Q4自律規則和自治條例差在哪?▾
自治條例對外管全縣市人民、常需核定;自律規則只管議會內部、原則只需備查。
Q5議員在議場打架為什麼常常沒事?▾
議場紀律原則上走議會自律規則,外部司法基於權力分立會自我節制,但構成犯罪仍不免責。
Q6自律規則可以任意訂嗎?▾
不行。第三項明定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者無效。
Q7怎麼質疑一項對議員的處分?▾
最有力的武器是第三項,只要指出該自律規則牴觸某條法律,整條規則即無效。
Q8哪裡查得到某議會的自律規則?▾
在該議會自行發布、報上級政府備查的自律規則全文,不在六法全書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discipline_rule | autonomy_ordinance |
|---|---|---|
| 規範對象 | 議會內部議員與議事 | 全縣市人民、對外事務 |
| 生效程序 | 發布+報上級備查 | 常需上級核定 |
| 上級權限 | 備查、不能否決 | 核定、可不同意 |
| 牴觸效果 | 牴觸上位規範無效 | 牴觸上位規範無效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