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地方行政規則之效力)
- 1.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2.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3.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 4.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 5.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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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規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規定者,自始無效,並由上級機關函告。
Q · 地方政府訂的規定牴觸中央法律會怎樣?
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牴觸上述規範或本團體自治條例,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者,都「無效」。這個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從訂定那一刻就沒有效力,函告只是把既成事實確認出來,不是讓它失效的動作。對是否牴觸有疑義時,得依第五項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
白話解讀
你住的縣市、你戶籍的鄉鎮,都有權力自己訂規定,叫你做這個、罰你那個。但這個權力不是無上限的。地方訂的規定分三層: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政府自己發的「自治規則」、還有受中央委託辦事的「委辦規則」。這條法律劃了一條鐵則:任何一層只要牴觸了憲法、中央法律或上級的規定,就「無效」,不是「可以商量」,是自始不算數。更關鍵的是第五項,當地方和中央吵起來、到底有沒有牴觸講不清楚時,可以聲請司法院(現在的憲法法庭)來裁。所以下次地方政府拿一條你沒聽過的自治條例要罰你,你第一個該問的不是「我做錯了嗎」,而是「這條規定本身合法嗎」。
法律定性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為地方自治法規的位階與效力總則性規範,分三層確立牴觸無效:自治條例牴觸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者無效;自治規則牴觸上述規範或本團體自治條例者無效;委辦規則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法令者無效,並由上級機關函告,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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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牴觸上位規範時無效,並由上級機關函告。
Q2自治法規牴觸法律是無效還是可撤銷?▾
是自始無效,不是可撤銷;從訂定起即不具效力,無待宣告。
Q3誰來函告自治法規無效?▾
依層級分別由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縣政府或委辦機關函告。
Q4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差在哪?▾
自治條例由議會議決、位階最高可定罰則;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辦理上級委辦事項。
Q5地方政府的罰單可以主張無效嗎?▾
若開罰依據的自治法規牴觸中央法律而無效,處分將失所附麗,可循訴願主張。
Q6牴觸有疑義時怎麼處理?▾
依第五項得聲請司法院(憲法法庭)解釋,不必自行硬幹或硬擋。
Q7自治規則可以訂罰則嗎?▾
不行,罰則須以自治條例定之;自治規則訂罰則本身站不住腳。
Q8規定被認定無效,之前繳的罰款能要回嗎?▾
有機會,但須在處分送達 30 日內提訴願救濟,已確定的處分翻轉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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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制定機關 | 位階 | 可否定罰則 | 牴觸何者無效 | 函告機關 |
|---|---|---|---|---|---|
| 自治條例 | 地方立法機關(議會/代表會) | 最高 | 可 | 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
| 自治規則 | 地方行政機關(政府/公所) | 次於自治條例 | 原則不可 | 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本團體自治條例 | 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 |
| 委辦規則 | 地方行政機關(受上級委辦) | 受中央法令拘束 | 原則不可 | 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 委辦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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