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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1256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15 條之回復意見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回復意見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7 月 28 日內授警字第 1090128686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按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9 條規定甚明。是政資法第 9 條對於政府資訊之申請主體,並無「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限制;同法第18 條雖規定屬於該條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或不予提供政府資訊。惟政府資訊之申請主體(政資法第 9 條)與政府機關審核是否提供政府資訊之實體要件(政資法第 18 條),實屬不同層次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經查,旨揭辦法第 15 條第 3 項將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之申請主體限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非無牴觸政資法第 9 條規定之虞。又苗栗縣警察局 109 年 7 月 16 日苗警保字第 1090029001號函說明二、(二)、2 所述,核屬政府機關審核是否提供政府資訊之實體要件,逕以此為由限制申請主體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容有將不同層次二事混淆之疑慮,建請釐清再酌。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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