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702502620 號
要旨
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28、30條等規定,法務部就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主旨
有關「苗栗縣遙控無人機飛航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 年 1 月 8 日標準三字第 1075000140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2 條:
依地方制度法(下稱地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查行政院於 106 年 11 月 2 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其立法說明略以「考量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區域人群聚集,產生危害生命與財產安全之風險等級較高,爰參酌日本航空法第132 條之 1,於第 1 項第 5 款定明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故除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依草案 99 條之 14 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申請核准、許可及同意外,原則上係禁止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而本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轄區地表高度400 呎以下之建築物外開放空間之『集會』、『活動場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其與上開民用航空法草案規範意旨似有扞格,則上開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完成立法程序,依上開地制法規定,恐生牴觸法律而無效之問題,故本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建請再酌。
(二)辦法第 4 條:
依地制法第 28 條第 2 款規定,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查本條第 2 項規定,於苗栗縣轄區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單位和申請人應對該活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第 3 項並規範應投保之範圍及最低金額,因其屬創設及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以自治規則定之,恐有牴觸上開地制法規定之虞。
(三)辦法第 5 條:
本條第 1 項規定「遙控無人機飛航應於本府許可之範圍及時段內為之」,惟該許可之範圍及時段為何?是否由苗栗縣政府另行公告?建請釐清定明。
(四)辦法第 6 條:
本條序文建議修正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俾使文義完整。
正本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