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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

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牴觸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108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牴觸 ,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牴觸,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

  1.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前揭規定明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強化源頭管理。
  2. 二、生煤管制自治條例係依地方制度法所訂定,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1 項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另同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3. 三、倘貴局依地方制度法訂定生煤相關管制自治條例,則其規範之管制項目不得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相牴觸,並應依前揭規定之程序發布,以強化轄區內燃料源頭管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1. 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牴觸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行政函釋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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