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8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 28 條規定工廠使用生煤等燃料,須符合中央成分標準並取得地方使用許可證,且用量須紀錄申報。
Q · 工廠想燒生煤當燃料,需要先申請嗎?
要。生煤須先取得地方核發的使用許可證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固定污染源使用含生煤或中央指定公告之燃料,須先符合中央訂定的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再向地方環保局申請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燃燒。使用情形(用量、時間、比例)須作成紀錄並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無證使用或申報不實會被裁罰,且影響日後許可展延。
深度解讀
提到「生煤」(一種未經精煉的高污染煤炭),多數人想到的是發電廠的負面新聞。但這條的核心不是禁止生煤,而是把「使用權」變成一張需要申請的許可證。流程是這樣:你的工廠想用生煤當燃料,先要符合中央環保署訂的「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和成分標準」(規定哪些可以混、含硫量上限多少),再向地方環保局申請使用許可證,核發後才能燒;用了多少、什麼時候用、用什麼比例,全部要記錄並向地方申報。這條 107 年大修時把「販賣端」管制拿掉了,只管使用端,因為管使用端就抓到所有量了,管販賣只是多一道。對廠商來說,這代表你的燃料採購、燃燒、紀錄、申報是一條鍊,任何一環斷裂都會被罰。對居民來說,這套申請+申報資料是公開的,理論上你可以查到「你家旁邊那家廠到底燒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 函詢訂定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是否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牴觸
- 廢/停 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量是否超出許可證核定量疑義一案
- 廢/停 函詢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販賣或使用管制疑義一案。
- 有關貴局函詢木質顆粒是否屬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一案
- 廢/停 領有生煤使用許可證之工廠可否將生煤加工後販賣予下游鑄造廠疑義一案
- 貴轄民眾○○君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變更疑義一案
-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
- 關於貴轄○○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高速鐵路臺北車站S207標」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繳納有疑義乙案
- 廢/停 關於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物質之販賣或使用管制相關疑義乙案
- 函詢已完成興建之廠房工程,於完成土地變更申請編定後,始申報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含滯納金及利息),是否仍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5條規定處分疑義乙案
立法沿革 4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記錄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