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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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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及成分之標準,並申請及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許可證,始得為之;其使用情形,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2. 2.前項燃料種類混燒比例與成分之標準,及其使用許可證之申請、審查程序、許可條件、核發、撤銷、廢止、記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污法第 28 條規定工廠使用生煤等燃料,須符合中央成分標準並取得地方使用許可證,且用量須紀錄申報。

Q · 工廠想燒生煤當燃料,需要先申請嗎?

要。生煤須先取得地方核發的使用許可證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固定污染源使用含生煤或中央指定公告之燃料,須先符合中央訂定的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再向地方環保局申請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得燃燒。使用情形(用量、時間、比例)須作成紀錄並定期向地方主管機關申報。無證使用或申報不實會被裁罰,且影響日後許可展延。

深度解讀

提到「生煤」(一種未經精煉的高污染煤炭),多數人想到的是發電廠的負面新聞。但這條的核心不是禁止生煤,而是把「使用權」變成一張需要申請的許可證。流程是這樣:你的工廠想用生煤當燃料,先要符合中央環保署訂的「燃料種類混燒比例和成分標準」(規定哪些可以混、含硫量上限多少),再向地方環保局申請使用許可證,核發後才能燒;用了多少、什麼時候用、用什麼比例,全部要記錄並向地方申報。這條 107 年大修時把「販賣端」管制拿掉了,只管使用端,因為管使用端就抓到所有量了,管販賣只是多一道。對廠商來說,這代表你的燃料採購、燃燒、紀錄、申報是一條鍊,任何一環斷裂都會被罰。對居民來說,這套申請+申報資料是公開的,理論上你可以查到「你家旁邊那家廠到底燒什麼」。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記錄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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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所使用之燃料及輔助燃料,含生煤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