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詢木質顆粒是否屬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一案
要旨
有關貴局函詢木質顆粒是否屬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木質顆粒是否屬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 105 年 4 月 25 日高市環局空字第 10533594000 號函辦理。
二、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8 條規定,販賣或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者,應先檢具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為之。本案業者以廢木材製成木質顆粒作為燃料販賣使用,非屬前揭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無須依上述規定申請核發販賣或使用許可證。
三、有關業者檢附木質顆粒成分分析說明其為乾淨再生能源一節,查目前本署並無針對木質廢棄物燃料相關之成分規範。另本署前已於 103年 6 月 16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30049165 號函修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辦理鍋爐燃燒高污染特性燃料之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審查參考原則」(以下簡稱參考原則)三、適用對象內容,所列高污染特性燃料包括:(一)生煤、石油焦、…(三)其他與前項廢棄物性質相近之燃料或輔助燃料(如:紡織污泥、紙漿污泥、木材(屑)、廢潤滑油、垃圾衍生燃料及各項製程下腳料等)。本案以廢木材製成之木質顆粒,符合前述其他與廢棄物性質相近之燃料,屬高污染特性之燃料,貴局於審理相關許可案件時,可參考納入相關規範,以避免高污染特性燃料造成空氣污染問題。
四、另有關該燃料使用是否適用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一節,倘固定污染源使用該木質顆粒燃料經貴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認定,屬一般或事業廢棄物者,則其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及戴奧辛排放,應符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如該燃料非屬廢棄物,則其排放之空氣污染物及戴奧辛濃度,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
五、本案請貴局依業者所提許可證申請資料及製程現場實際運作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