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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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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同一公私場所,有數排放相同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經審查核准後,其個別污染源之排放,得不受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排放標準之限制。
  2. 2.前項公私場所應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限值為其排放標準。
  3. 3.第一項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總量及濃度之申請、審查程序、核准、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7 條允許同一場所內多個固定污染源申請以全廠排放總量及濃度限值,取代個別排放標準,核准後該限值即為法定標準。

Q · 工廠裡好幾根煙囪,可以加總算排放量嗎?

可以。申請核准後用全廠總量取代單源標準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7 條,同一公私場所內有數個排放相同空氣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善其排放總量及濃度,核准後個別污染源即不受第 20 條排放標準限制,而以核准的總量及濃度限值作為新的排放標準。這是「廠內泡泡」彈性工具,讓資源投入邊際改善成本最低的設備,但違反核准限值的處罰與違反原排放標準相同。

深度解讀

同一個廠區裡如果有好幾根煙囪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每根煙囪都要分別符合排放標準,聽起來合理對吧?但這條讓你看到一個更聰明的選項:把整個廠區當成一個整體來管理,加總算就好。這叫「廠內泡泡」(bubble policy,國際通用的環保管制概念)。為什麼這對廠商有意義?因為有些舊煙囪改善成本超高,但同一廠區的新設備改善成本低很多。如果按單一污染源管制,舊煙囪不改不行;但如果允許加總,廠商可以「在新設備多減一點,舊設備就可以維持」,總量還是降,但花的錢可能是原本的三分之一。但代價是:你必須向地方環保局申請,被核准之後,地方核給你的「總量及濃度限值」就變成你的新標準,違反它的處罰跟違反原排放標準一模一樣。這不是漏洞,是工具。但用之前要算清楚:彈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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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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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7 條規定:「同一公私場所,有數排放相同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善其排放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