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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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7 條允許同一場所內多個固定污染源申請以全廠排放總量及濃度限值,取代個別排放標準,核准後該限值即為法定標準。
Q · 工廠裡好幾根煙囪,可以加總算排放量嗎?
可以。申請核准後用全廠總量取代單源標準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7 條,同一公私場所內有數個排放相同空氣污染物的固定污染源,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善其排放總量及濃度,核准後個別污染源即不受第 20 條排放標準限制,而以核准的總量及濃度限值作為新的排放標準。這是「廠內泡泡」彈性工具,讓資源投入邊際改善成本最低的設備,但違反核准限值的處罰與違反原排放標準相同。
深度解讀
同一個廠區裡如果有好幾根煙囪排放同一種污染物,每根煙囪都要分別符合排放標準,聽起來合理對吧?但這條讓你看到一個更聰明的選項:把整個廠區當成一個整體來管理,加總算就好。這叫「廠內泡泡」(bubble policy,國際通用的環保管制概念)。為什麼這對廠商有意義?因為有些舊煙囪改善成本超高,但同一廠區的新設備改善成本低很多。如果按單一污染源管制,舊煙囪不改不行;但如果允許加總,廠商可以「在新設備多減一點,舊設備就可以維持」,總量還是降,但花的錢可能是原本的三分之一。但代價是:你必須向地方環保局申請,被核准之後,地方核給你的「總量及濃度限值」就變成你的新標準,違反它的處罰跟違反原排放標準一模一樣。這不是漏洞,是工具。但用之前要算清楚:彈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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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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