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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 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規定,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未依規定申報,且經查獲已施工者,應依同條第 3 項第 1 款至第 4 款規定,計算並認定其工期起算日。未依前揭辦法於期限內繳費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處分,法有明定。

二、依公告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事項一規定,營建工程排放總懸浮微粒,其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費率如附表,以及其附表備註規定,區域開發工程面積達 5 公頃以上(含),且作業包括同時施工之填土、整地、污水、排水、自來水、道路、路燈、景觀綠化、配水池、電力電信、瓦斯管線等部分或全部,以及必要建築與道路工程者,為規定應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管制對象。

三、該土地所有人進行填土整地工程,倘其開發面積達上述規定規模,且包含上述作業或工程者,則屬規定應繳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對象,該土地所有人應於開工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限繳費。倘未於開工前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經貴局查獲其已施工者,應依前揭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計算,並認定其工期起算日,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55 條規定,就其違反事實,處以滯納金、罰鍰及利息等處分。請逕依權責查明後辦理。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函詢土地所有人未取得「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開發許可前,逕行填土整地工程,應否申報營建工程空污費疑義案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9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