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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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要求固定污染源排放須符合排放標準,標準由中央依業別訂定,地方得訂個別較嚴標準。
Q · 工廠的煙囪到底能排多少污染?
要符合中央訂的排放標準,地方可訂更嚴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訂定的排放標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特殊需要,得擬訂個別較嚴的排放標準報請中央核定。其中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值,必須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但這句話是整部空污法的「主動脈」,把所有工廠、發電廠、焚化爐的每一根煙囪都綁進來。「排放標準」不是抽象概念,是中央主管機關按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區域訂出來的具體數值(例如每立方公尺多少毫克),超標就違法。第三項是這條最近一次修法埋下的炸彈:標準必須涵蓋「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例如苯、戴奧辛、重金屬),而且必須依「健康風險評估」訂定。這是台灣空污法第一次明確把「人體健康風險」寫進排放標準的訂定依據。如果你住在工廠或焚化爐旁邊,這條告訴你:政府訂標準時不能只看技術可行性,必須看對你健康的傷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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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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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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