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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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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
  2. 2.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特殊需要,擬訂個別較嚴之排放標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之。
  3. 3.第一項排放標準應含有害空氣污染物,其排放標準值應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之。
  4. 4.前項有害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健康風險評估作業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要求固定污染源排放須符合排放標準,標準由中央依業別訂定,地方得訂個別較嚴標準。

Q · 工廠的煙囪到底能排多少污染?

要符合中央訂的排放標準,地方可訂更嚴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或區域訂定的排放標準。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特殊需要,得擬訂個別較嚴的排放標準報請中央核定。其中有害空氣污染物的排放標準值,必須依健康風險評估結果及防制技術可行性訂定。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但這句話是整部空污法的「主動脈」,把所有工廠、發電廠、焚化爐的每一根煙囪都綁進來。「排放標準」不是抽象概念,是中央主管機關按業別、設施、污染物項目、區域訂出來的具體數值(例如每立方公尺多少毫克),超標就違法。第三項是這條最近一次修法埋下的炸彈:標準必須涵蓋「有害空氣污染物」(HAPs,例如苯、戴奧辛、重金屬),而且必須依「健康風險評估」訂定。這是台灣空污法第一次明確把「人體健康風險」寫進排放標準的訂定依據。如果你住在工廠或焚化爐旁邊,這條告訴你:政府訂標準時不能只看技術可行性,必須看對你健康的傷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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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前項排放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特定業別、設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