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焚燒紙錢用金爐適用法令規定疑義案
要旨
貴轄○○○○○○有限公司函詢焚燒紙錢用金爐適用法令規定疑義案,請 查照。
內文
主 旨:貴轄○○○○○○有限公司函詢焚燒紙錢用金爐適用法令規定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本條係說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各類空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或公告適用之行業別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之排放限值及管制規定。另依同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其他財物。此係規範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二、公私場所排放空氣污染物,應妥善做好空氣污染防制措施,符合排放標準及相關管制規定,以避免污染環境。本案○○○○○○有限公司所詢之焚燒紙錢金爐適用法令規定疑義一節,依前揭規定,焚燒紙錢金爐排放之空氣污染物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等規定之各項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禁止發生逸散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得視污染源之製程特性及實際情形,判斷可能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排放種類,要求其應檢測之項目。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