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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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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
  2. 2.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與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讓主動減排的固定污染源,可申請空污費減免並領取獎勵,把環保投資轉為可回收成本。

Q · 工廠減少污染排放,已經繳的空污費可以退嗎?

可以。依空污法 19 條主動減量可申請減免加獎勵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如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有效減少排放量達一定程度,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若已依第 16 條第 1 項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並得申請減免該費用。減免與獎勵的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不實申報的撤銷、追償,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獎勵辦法」辦理。關鍵在「主動」與「達一定程度」,需備齊監測數據主動提出申請,非自動退費。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工廠老闆,這條法律是一張你可能從不知道存在的「折價券」。一般人聽到「空污法」第一個反應是「又要被罰款」,但這條反過來:你如果主動把污染降下來,不只能拿政府獎勵,已經繳的空污費還能申請退一部分。注意「主動」兩個字,不是被罰才改,是還沒被抓就先做。減量達到一定標準(具體標準看子法的減量級距),就有資格申請。對工廠來說這是雙重經濟誘因:少繳費 + 拿獎勵。對住在工廠旁邊的居民來說,這條告訴你政府其實有給工廠胡蘿蔔,不只是棍子。如果工廠附近污染還是很嚴重,可以反問:為什麼這家廠不去申請減量獎勵?是設備真的改不了,還是根本沒在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6 版

本條有 6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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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直轄市、縣(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