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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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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
  2. 2.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與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讓主動減排的固定污染源,可申請空污費減免並領取獎勵,把環保投資轉為可回收成本。

Q · 工廠減少污染排放,已經繳的空污費可以退嗎?

可以。依空污法 19 條主動減量可申請減免加獎勵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如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有效減少排放量達一定程度,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若已依第 16 條第 1 項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並得申請減免該費用。減免與獎勵的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不實申報的撤銷、追償,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獎勵辦法」辦理。關鍵在「主動」與「達一定程度」,需備齊監測數據主動提出申請,非自動退費。

白話解讀

如果你是工廠老闆,這條法律是一張你可能從不知道存在的「折價券」。一般人聽到「空污法」第一個反應是「又要被罰款」,但這條反過來:你如果主動把污染降下來,不只能拿政府獎勵,已經繳的空污費還能申請退一部分。注意「主動」兩個字,不是被罰才改,是還沒被抓就先做。減量達到一定標準(具體標準看子法的減量級距),就有資格申請。對工廠來說這是雙重經濟誘因:少繳費 + 拿獎勵。對住在工廠旁邊的居民來說,這條告訴你政府其實有給工廠胡蘿蔔,不只是棍子。如果工廠附近污染還是很嚴重,可以反問:為什麼這家廠不去申請減量獎勵?是設備真的改不了,還是根本沒在做?

法律定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為空污費制度中的經濟誘因規範,賦予固定污染源在主動採行減量措施並達一定減排程度時,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及獎勵的權利,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減免、獎勵與不實追償的具體辦法,是命令控制式管制之外的正向激勵工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工廠真的能申請空污費減免嗎?

只要符合三條件:是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已依空污法第 16 條第 1 項繳納空污費、採取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的措施且達一定程度,就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具體減量門檻、申請文件與審查程序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獎勵辦法」。內行人提示:很多工廠以為裝了減量設備就會自動減費,其實要主動提出申請才會啟動,不申請等於放棄權利。

Q2如果工廠減量數據是假的,會有什麼後果?

本條第 2 項授權辦法明定可撤銷、廢止與追償:已減免的費用要全部補繳、已拿的獎勵金要退回,再加上行政罰,嚴重者可能涉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內行人提示:地方主管機關通常會抽查實際排放量是否與申請減量值對應,連續監測數據與第三方檢測報告是審查重點,動手腳容易留下證據。

Q3前任老闆從沒申請過,現在能補申請嗎?

可以,只要廠房已有有效的減量事實、且能提出可驗證的監測與檢測數據,新接手者可於空污費申報期限前主動提出減免或獎勵申請。內行人提示:交接時這類『已具備條件但前手沒申請』的紅利最容易被漏掉,建議盤點既有低污染設備的安裝紀錄與歷年排放數據。

Q4空污費減免怎麼申請?

確認屬固定污染源、已繳空污費,盤點並取得可驗證減量數據後,依減免獎勵辦法向所在地環保局提出申請。

Q5空污法 19 條是什麼?

空污費制度中的正向誘因條款,讓主動減排達一定程度的固定污染源申請費用減免與獎勵。

Q6什麼是固定污染源?

位置固定而排放空氣污染物的設施或場所,相對於汽機車等移動污染源,須依第 24 條取得許可。

Q7獎勵和減免差在哪?

獎勵是政府正向給付、減免是退還已繳的空污費,符合條件可同時申請。

Q8減量要達到多少才能申請?

需達『一定程度』,門檻依子法減量級距與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須有連續監測與第三方檢測佐證。

Q9申請要準備哪些文件?

減量措施說明、連續監測數據、第三方檢測報告及減免獎勵辦法所列申請書件。

Q10減免大概能省多少?

視減量級距與原繳費額而定;對年繳費高的工廠常達六位數,應依子法級距實算。

Q11申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屬行政處分,可於收到處分次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Q12空污法 19 條 vs 一般罰則差在哪?

罰則是命令控制(不改就罰),19 條是經濟誘因(主動改給回饋),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獎勵申請空污費減免
性質正向給付(政府發給獎勵)退還/減收已繳之空污費
前提條件採減量措施且減排達一定程度須已依第 16 條第 1 項繳納空污費
受理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造假後果撤銷、廢止並追償獎勵金補繳減免金額並依法處罰

獎勵申請

性質
正向給付(政府發給獎勵)
前提條件
採減量措施且減排達一定程度
受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造假後果
撤銷、廢止並追償獎勵金

空污費減免

性質
退還/減收已繳之空污費
前提條件
須已依第 16 條第 1 項繳納空污費
受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造假後果
補繳減免金額並依法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大気汚染防止法(大気汚染規制の枠組み法。排出減量に対する課徴金減免の直接対応条文は限定的)
韓國대기환경보전법 제35조 등(배출부과금 제도 및 감면 규정)
中國环境保护税法第13条(排放低于标准时减征环境保护税)
德國BImSchG(Bundes-Immissionsschutzgesetz、Emissionsschutz-Rahmengesetz;spezifische Abgabenermäßigung jedoch landesrechtlich/instrumentenabhängig)
法國Code de l'environnement(TGAP - Taxe générale sur les activités polluantes、avec mécanismes de réduction)
美國Clean Air Act, 42 U.S.C. § 7651 et seq.(Acid Rain Program;排放許可交易與減量誘因)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6

(0640513 制定)

本法施行前,在防制區內已設立之工商廠、場,其排放空氣污染物超過最高容許量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期限,自行改善,在核定期限未屆滿前,免予處罰。但對他人之損害,仍應負賠償責任。   前項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得酌予延長,至多一年。

立法理由為使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工商廠場能自行改善,特設補救措施之規定,以便利執行。

(0710427 全文修正)

工商廠、場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所為處分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吊銷其執照。   交通工具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所為處分者,處所有人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0810116 全文修正)

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二、在固定污染源之操作或監控位置,無法觀察空氣污染物排放情形而從事燃燒。   三、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運送工程材料、廢棄物或其他工事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   四、棄置、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   五、使用、貯存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   六、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惡臭。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行為。

立法理由一、將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內容,並參酌民眾陳情案或執行過程之實際需要,訂為本條。   二、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移列為第一款並修正。研磨、鑄造、輸送等操作引起之粒狀污染物,近年來民眾陳情亦多,由於其為溢散性污染,測定不易,故對於從事燃燒之行為加以禁止。   三、增列第二款,要求操作者能隨時觀察其污染物排放情況,例如設置電視監視器或反射鏡,以減少黑煙污染之機會。   四、增列第三款,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管線或其他工事如無適當防制措施,例如灑水等,極易引起污染,尤其臺灣地區,馬路建設、維修頻繁,其落塵對空氣品質影響極大,應加規範。   五、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並作文字修正,使意義更明顯。   六、增列第五款,以規範噴漆、烤漆、乾洗、加油或其他使用、貯存揮發性物質行為。   七、增列第六款,以管制飲食店、餐廳之油煙污染。   八、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變更款次為第七款。

(0871229 全文修正)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或獎勵。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及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污染源採行減量措施致其污染排放減量達一定程度者,得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或獎勵。

(0910521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與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僅限依本法繳納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得申請獎勵,為鼓勵固定污染源主動減少臭氧前趨物-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獎勵對象予以擴大。   二、第二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或獎勵對象、申請資格、申請審查作業方式、廢止、金額之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之法律依據。

(1070625 全文修正)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獎勵;其已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得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費。   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與獎勵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0640513 制定)

為使本法施行前已設立之工商廠場能自行改善,特設補救措施之規定,以便利執行。

(0710427 全文修正)

工商廠、場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九條或第十條規定所為處分者,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吊銷其執照。   交通工具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所為處分者,處所有人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將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內容,並參酌民眾陳情案或執行過程之實際需要,訂為本條。   二、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移列為第一款並修正。研磨、鑄造、輸送等操作引起之粒狀污染物,近年來民眾陳情亦多,由於其為溢散性污染,測定不易,故對於從事燃燒之行為加以禁止。   三、增列第二款,要求操作者能隨時觀察其污染物排放情況,例如設置電視監視器或反射鏡,以減少黑煙污染之機會。   四、增列第三款,營造建築物、舖設道路、管線或其他工事如無適當防制措施,例如灑水等,極易引起污染,尤其臺灣地區,馬路建設、維修頻繁,其落塵對空氣品質影響極大,應加規範。   五、原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四款,並作文字修正,使意義更明顯。   六、增列第五款,以規範噴漆、烤漆、乾洗、加油或其他使用、貯存揮發性物質行為。   七、增列第六款,以管制飲食店、餐廳之油煙污染。   八、原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變更款次為第七款。

(08712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污染源採行減量措施致其污染排放減量達一定程度者,得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或獎勵。

(0910521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僅限依本法繳納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得申請獎勵,為鼓勵固定污染源主動減少臭氧前趨物-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爰將原條文第一項獎勵對象予以擴大。   二、第二項增列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減免或獎勵對象、申請資格、申請審查作業方式、廢止、金額之追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之法律依據。

(1070625 全文修正)

第一項及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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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因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污染排放量達一定程度者,得向直轄市、縣(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