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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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讓主動減排的固定污染源,可申請空污費減免並領取獎勵,把環保投資轉為可回收成本。
Q · 工廠減少污染排放,已經繳的空污費可以退嗎?
可以。依空污法 19 條主動減量可申請減免加獎勵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9 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如採行污染防制減量措施、有效減少排放量達一定程度,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若已依第 16 條第 1 項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者,並得申請減免該費用。減免與獎勵的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及不實申報的撤銷、追償,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獎勵辦法」辦理。關鍵在「主動」與「達一定程度」,需備齊監測數據主動提出申請,非自動退費。
深度解讀
如果你是工廠老闆,這條法律是一張你可能從不知道存在的「折價券」。一般人聽到「空污法」第一個反應是「又要被罰款」,但這條反過來:你如果主動把污染降下來,不只能拿政府獎勵,已經繳的空污費還能申請退一部分。注意「主動」兩個字,不是被罰才改,是還沒被抓就先做。減量達到一定標準(具體標準看子法的減量級距),就有資格申請。對工廠來說這是雙重經濟誘因:少繳費 + 拿獎勵。對住在工廠旁邊的居民來說,這條告訴你政府其實有給工廠胡蘿蔔,不只是棍子。如果工廠附近污染還是很嚴重,可以反問:為什麼這家廠不去申請減量獎勵?是設備真的改不了,還是根本沒在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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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左列行為: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產生明顯之粒狀污物,散市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 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九條規定係屬行為罰,其告發處罰對象為行為人,故業者如能提出雙方轉包之合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足資證明係承包商所為,自可據以將處罰對象改為受委託之承包商
- 廢/停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污染源違反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各款之一者,除應依法處罰鍰外,並應通知限期改善
立法沿革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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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6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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