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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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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及管理相關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關於空氣污染檢舉獎金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2. 2.前項空氣污染防制費,各級主管機關得成立基金管理運用,並成立基金管理會監督運作,其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管理會名額三分之二以上,並不得由相關產業之大股東擔任,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低於管理會名額六分之一。
  3. 3.前項基金管理會代表就審議案件之利益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4. 4.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支用項目實際支用情形,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5. 5.第一項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優先運用於空氣污染嚴重地區,其有關各款獎勵及補助之對象、申請資格、審查程序、獎勵及補助之撤銷、廢止與追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規定空污費專款專用,限14項法定用途,並須優先運用於空氣污染嚴重地區,支用情形應上網公開。

Q · 我繳的空污費可以隨便被政府花掉嗎?

不行,依空污法18條限14項法定用途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8條第一項,空污費只能花在14項與空氣污染防制相關的法定用途上,挪作他用即違法。第五項並規定應優先運用於空氣污染嚴重地區,第四項要求實際支用情形上網公開,第二項則限制基金管理會中學者專家與環保團體須占三分之二以上。

深度解讀

你繳的空污費跑去哪了?很多人以為「環保稅」就是進國庫慢慢花,這條法律告訴你不是這樣。空污費是「專款專用」,只能花在這 14 項跟空氣污染防制有關的事情上,挪去蓋停車場、補公務員薪水都違法。更關鍵的是,管理這筆錢的「基金管理會」三分之二必須是學者、專家、環保團體,而且環保團體至少佔六分之一,產業大股東不准進來。這是台灣環保法少見的、明確把「業者不能球員兼裁判」寫進法條的設計。每一筆錢的支用情形還得上網公開。你身為納稅人和呼吸者,這條給你的不只是抗議權,是「拿著法條去質問為什麼這筆錢沒花在我家附近污染最嚴重的地方」的具體依據——第五項白紙黑字寫「應優先運用於空氣污染嚴重地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7 版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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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空氣污染防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各級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