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貴局規劃辦理「六輕工業區毒性化學物質加強污染管制稽查及防救災計畫」,適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用項目疑義案
要旨
函詢貴局規劃辦理「六輕工業區毒性化學物質加強污染管制稽查及防救災 計畫」,適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用項目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文
主 旨:函詢貴局規劃辦理「六輕工業區毒性化學物質加強污染管制稽查及防救災計畫」,適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用項目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費應專款專用於空氣污染防制之用,有關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支應,皆應符合該規定支用項目。
二、六輕工業區製程原物料、中間產物及產品之產製、使用、儲存與運輸等操作過程,皆有可能產生空氣污染物排放,其中包含毒性化學物質之使用或操作,亦有可能衍生為空氣污染物排放至環境周界中,影響環境空氣及民眾健康。本案所提「六輕工業區毒性化學物質加強污染管制稽查及防救災計畫」內容,建議應釐清六輕原物料之使用、操作及流向等資料,並強化空氣污染監測(包含毒性化學物質等)及緊急應變相關工作項目,有助於空氣污染指紋資料庫之建置,用於公害污染事件之污染來源追查,提升空氣污染管制工作成效,確保六輕周邊環境空氣品質及民眾健康。
三、至於旨揭計畫工作內容能否認定為專款專用之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建請貴局釐清前項說明後,本權責自行依法辦理適法性之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