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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33 條

  1. 1.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2. 2.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3. 3.不服行政機關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4. 4.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5. 5.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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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規定,當事人對有偏頗之虞的承辦公務員得舉具體事實申請迴避,駁回後五日內可向上級機關提覆決。

Q · 承辦我案子的公務員不公正,可以要求換人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當事人遇到有偏頗之虞的承辦公務員,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迴避,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的公務員在機關作成准駁決定前,應停止該事件的行政程序(急迫情形除外)。若申請被駁回,當事人得於五日內向上級機關提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處置。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打交道的時候,承辦你案子的公務員跟對方是親戚、老同學、甚至有利害關係,你怎麼辦?第 32 條規定了他「應該自己閃開」的情況,但人性你懂的,不是每個人都會主動迴避。這條就是你的反制工具:當他不自己閃,你可以主動趕他走。更厲害的是第二款,就算不符合第 32 條那些明確的身份關係,只要你能提出具體事實證明這個人辦你的案子「有偏頗之虞」(白話:他可能不公正),你一樣可以申請把他換掉。申請被駁回?五天內向上級機關覆決。而且在機關做出決定之前,這個被你申請迴避的公務員必須停手,不能繼續動你的案子。最後一道保險:就算你沒申請,機關自己發現了,也必須主動命令他迴避。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為行政程序當事人的「申請迴避權」規範:當承辦公務員有法定迴避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時,當事人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申請命其迴避,並設有停止程序、覆決救濟與機關職權迴避三層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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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程序當事人的申請迴避權,當承辦公務員有偏頗之虞時可申請換人。

Q2申請迴避要附什麼?

要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提出,並為適當之釋明(提出合理懷疑的初步資料即可)。

Q3申請迴避被駁回怎麼辦?

五日內得向上級機關提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處置。

Q4申請迴避後案子會停嗎?

會。被申請迴避公務員在准駁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Q5釋明跟舉證有什麼不同?

釋明只要提出讓機關產生合理懷疑的初步資料,門檻低於完整舉證。

Q6公務員不自行迴避又沒人申請怎麼辦?

機關應依職權命其迴避,這是制度的安全閥。

Q7第 32 條和第 33 條差在哪?

第 32 條是公務員「自行迴避」的法定事由,第 33 條是當事人「申請迴避」的反制工具。

Q8什麼是偏頗之虞?

有具體事實足認公務員執行職務可能不公正,例如與對造有親屬、財產或公開敵意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32條(自行迴避)第33條(申請迴避)
發動主體公務員自己當事人主動申請
事由範圍法定身份/利害關係事由法定事由+偏頗之虞(範圍更廣)
舉證程度公務員自我判斷當事人為適當之釋明
未迴避時機關得依職權命其迴避(第33條第5項)申請駁回可五日內提覆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中國行政處罰法 第43條(執法人員回避)
🇩🇪 德國VwVfG § 20、§ 21(Ausgeschlossene Personen /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 法國Principe d'impartialité administrative(jurisprudence du Conseil d'État;cf. 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 美國5 U.S.C. § 556(b)(APA — disqualification of presiding employees / ALJ recus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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