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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九節 費用

§ 52–532

52
  1.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
  2.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事由,致程序有顯著之延滯者,其因延滯所生之費用,由其負擔。
53
  1. 證人鑑定人得向行政機關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鑑定人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2. 前項費用及報酬,得請求行政機關預行酌給之。
  3. 第一項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程序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